11月12日上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奔赴城陽區河套街道將被執行人無法拍賣的不動產廠房依法強制交由申請執行人劉某管理,以使用費抵償債務,順利執結該案,這是城陽法院首例實施“強制管理”執結的案件。據悉,城陽法院創新執行方式,提高執行能力,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優化了閑置社會資源合理利用,促進了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實現多贏局面。
交接現場
2017年,劉某某為理查德石油機械(青島)有限公司承建工廠廠房,后因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雙方對簿公堂。城陽法院就雙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但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經城陽法院執行局干警多次調查走訪,了解到被執行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美籍華人,常年在國外居住,無法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該公司一直未投入運營,廠房處于長期閑置狀態,且該公司無銀行存款、無有價證券、無車輛登記信息、無作為其他公司股東信息,而其所有的土地房屋(土地面積11219平方米,房屋面積4859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無法拍賣、變賣以清償債務,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期間,劉某某因債權不能得到清償,將債權轉讓給劉某。今年7月14日,執行裁定書裁定變更劉某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9月30日,申請執行人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管理,申請將被執行人該公司名下未辦理權屬證明的土地房屋交付申請執行人劉某管理,以占有使用費清償債務,并自愿放棄強制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經查詢,被執行人該公司無其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委托青島市琴島公證處對涉案土地房屋現狀進行了公證,經評估,涉案土地廠房的年租金(使用費)51萬余元,本案執行標的為366萬余元,故法院裁定劉某從2020年11月10日起開始對該土地廠房強制管理,并以年租金(使用費)抵償被執行人該公司所欠債務,到2028年1月19日止。
11月12日,城陽法院執行干警到被執行人該公司廠房內與申請執行人劉某進行了交接,告知其權利義務,本次強制管理行動圓滿完成。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該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因未辦理產權手續,無法拍賣、變賣清償債務,且長期閑置,申請人向城陽法院提出強制管理申請,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強制管理抵償債務的法定條件,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裁定。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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