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蔣世龍) 12月25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譚某峰公開宣判,被告人譚某峰主動加入惡勢力犯罪集團并積極參加其違法犯罪活動,因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年初,王某源、王某方、趙某廣(均已判決)等人預謀在青島市市北區某小區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控制沙子、水泥等裝修材料的經營權,以獲取非法利益,后譚某峰加入,并依托以譚某峰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期間,王某冒、李某明、盧某燕、王某陽(均已判決)等刑滿釋放人員陸續加入其中,逐步形成以王某源為首要分子,譚某峰等7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7年4月至7月間,譚某峰多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占、強賣、打砸、損毀在該小區經營商戶的建筑材料及經營使用的物品,被害人付某平因此被迫放棄在此經營。經鑒定,其行為共造成商戶損失22303.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強迫他人強賣商品、退出經營,情節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峰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應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譚某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市北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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