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近三年來青島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審查工作情況,發布青島中院2022年至2024年《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審查白皮書》和青島法院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審查八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共有28類可以變更、追加當事人的情形,其中有22種情形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必通過訴訟程序,明顯提升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的效率。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屬于執行異議案件,此外,執行異議案件還包括案外人異議、執行行為異議、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類型。
2022年,青島兩級法院受理執行異議案件3215件,其中,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1422件,占執行異議案件總數44.23%;2023年,青島兩級法院執行異議案件3089件,其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1409件,占45.61%;2024年,青島兩級法院執行異議案件2922件,其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1341件,占45.89%。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在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接近一半,是案件數量最多的一類執行異議案件。
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直接關系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實現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白皮書對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總結審查經驗,詳細說明該類案件的審查原則、審查要件、實踐中的問題、裁判標準和責任承擔方式等,規范青島兩級法院該類案件審查工作,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裁判標準,引導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青島中院從青島兩級法院的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案件中選取具有典型性的八類案件,包括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出資到期后延長出資期限、違法減資、被執行人原股東轉讓瑕疵股權、法人未經依法清算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等。通過以案釋法,為當事人尋求權利救濟答疑解惑,幫助當事人更好地了解執行審查涉及的法律法規,維護公平正義、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一:
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股東
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應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某種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農業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某農業科技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某種業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某農業科技公司的股東楊某、張某、李某為案件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被執行人某農業科技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債務,雖然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除外。本案中,雖然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但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出資義務,且因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已經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屬于“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形,故楊某、張某、李某的出資應加速到期,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因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楊某、張某、李某為被執行人,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3年公司法規定出資認繳制之后,股東對出資享有期限利益?!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出臺后,有條件的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一是執行程序中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的;二是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該案在審查時新《公司法》尚未出臺,案件適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追加未屆認繳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新《公司法》出臺后,已經明確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認繳制股東的期限利益被剝奪,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為執行程序中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追加被執行人提供了依據,有利于激勵債權保護,防范股東利用期限利益規避執行。
案例二:
出資到期后延長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股東
應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青島某電子公司申請執行江西某傳媒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江西某傳媒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青島某電子公司申請追加江西某傳媒公司的股東甘某、甘某某為案件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被執行人江西某傳媒公司于2001年1月17日設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股東為甘某、甘某某。甘某認繳出資額450萬元,持股比例90%,甘某某認繳出資額50萬元,持股比例10%,認繳出資日期均為2021年1月10日。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被執行人江西某傳媒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企業年報顯示,甘某、甘某某認繳出資時間變更為2099年4月26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甘某、甘某某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鲜鲆幎ú⒄铡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精神,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因此,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延長股東出資期限且未通知債權人,故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三:
被執行人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
第三人作出債務承諾,應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某紡織公司與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某商貿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某商貿公司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注銷,股東李某、秦某出具書面承諾,承諾主張某商貿公司不存在未結清債務,如違法失信,則由李某、秦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某紡織公司申請追加李某、秦某為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被執行人某商貿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李某、秦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某商貿公司不存在未結清債務,如承諾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則由李某、秦某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某商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且李某、秦某書面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某紡織公司追加李某、秦某為被執行人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李某、秦某為被執行人。
【法官說法】
依法開展清算是公司注銷前的法定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基于債務承諾而變更、追加承諾主體的情形。審查此類案件時應注意被執行人的類型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執行人已經辦理注銷登記,而非吊銷。被執行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開展了清算程序,但清算程序不合法,作出債務承諾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被執行人的股東或出資人。第三人承擔的責任范圍應依據承諾內容確定,而不以出資額為限。第三人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種書面承諾常見于清算報告中,表述形式一般為公司股東承諾公司沒有外債,如果有外債承諾承擔清償責任,這種清算報告通常是為了完成注銷登記在工商部門進行的形式上的備案。被執行人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開展清算,否則作出債務承諾的第三人將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死亡
應變更繼承人為申請執行人
【案情簡介】
馮某申請執行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宋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馮某去世后,其配偶曲某作為繼承人申請變更為該案申請執行人。
【裁判結果】
申請執行人馮某去世,其母親、長子先于馮某去世,其父親及次子自愿放棄對本案債權的繼承,配偶曲某作為繼承人對本案涉及的權益享有權利,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曲某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弊鳛樯暾垐绦腥说淖匀蝗怂劳?,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需要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并查明權利繼受方的主體資格。包括申請執行人是否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其余法定繼承人是否均同意放棄繼承或同意將申請執行人變更為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申請執行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同意申請人變更的,法院應當予以變更。
案例五:
如何區分債務加入與執行擔保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秦某與被執行人劉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秦某申請解除劉某、王某名下房屋的查封,劉某、王某一次性支付所有案款;案款支付完畢后,秦某申請解除全部強制執行措施,如劉某、王某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案款,秦某有權立即恢復案件執行。同日,秦某與劉某、王某、王某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秦某申請解除對劉某、王某名下房屋的查封,王某某購買該房屋,王某某自愿加入債務,與劉某、王某共同負責將案款償還給秦某。王某某出具承諾書,載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承諾如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自愿接受法院對其直接強制執行,恢復執行后直接執行其財產。秦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請求追加王某某為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在審查申請執行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追加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應當審查第三人是否因承諾構成債務加入,對此應當結合執行和解協議、承諾書等證據綜合認定。本案中,結合兩份執行和解協議及王某某出具的《承諾書》,可以認定三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王某某出具承諾書時,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王某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對本案債務提供保證,若未履行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恢復執行后可直接執行房屋或王某某的財產。即,王某某的承諾應當認定為執行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因此,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秦某追加王某某為被執行人的請求。
【法官說法】
執行擔保與債務加入是執行實務中易混淆的概念。執行擔保中的擔保人在擔保事由出現時承擔責任,法院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債務加入的承諾人無須擔保事由出現,需通過法定程序追加為被執行人后承擔責任,責任范圍應以承諾范圍為限。認定第三人是否因承諾構成債務加入,應當綜合審查在案證據,判斷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防將執行擔保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例六:
被執行人原股東轉讓瑕疵股權
應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某裝飾工程公司申請執行某置業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某置業投資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某裝飾工程公司申請追加某置業投資公司的股東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為案件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作為某置業投資公司的股東,其在出資4000萬元后的第二日將4000萬元全部轉出,構成抽逃出資。此后,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又將其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陜西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某裝飾工程公司提交的銀行流水憑證,能夠證明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被執行人某置業投資公司的原股東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轉讓股權之前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深圳市某投資發展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4000萬元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鄙暾垐绦腥藢蓶|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負有初步舉證責任。在完成初步舉證的前提下,被執行人的原股東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在轉讓股權之前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據公司法規定,受讓人明知瑕疵股權而受讓的,原股東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變更、追加當事人是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根據法定主義原則,只能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瑕疵股權的受讓人,需要通過另案訴訟追究責任。
案例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
不予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王某申請執行某工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某工貿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王某申請追加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焦某為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本案系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股東提交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被執行人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應提供相應證據推翻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明的相關事實。在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不符合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弊芳右蝗擞邢挢熑喂竟蓶|為被執行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股東應提供公司銀行賬戶流水、每一年度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在股東提交審計報告等證據后,相關舉證證明責任轉移至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推翻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事實的情況下,應駁回申請執行人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請求。
案例八:
股東違法減資構成抽逃出資
應在違法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楊某申請執行某建筑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某建筑集團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楊某申請追加某建筑集團公司的股東高某為案件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某建筑集團公司股東會于2018年4月18日決定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200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減資后,高某將其在公司的出資額11700萬元減至4875萬元,王某林將其在公司出資額300萬元減至125萬元。該債務系雙方于2016年12月29日對賬確定,債務形成時公司注冊資本為12000萬元,高某出資11700萬元。高某作為某建筑集團公司的股東,明知楊某系某建筑集團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按法定程序減少注冊資本,直接書面告知楊某有關減資事宜,以便楊某采取法律途徑予以救濟。但某建筑集團公司及高某在本案訴訟期間未提供證據證明通知了楊某,也沒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屬未按法定程序抽回出資。某建筑集團公司的減資程序現已完成,其減資行為直接導致楊某作為債權人喪失了對該債權要求某建筑集團公司提出擔?;虿扇∑渌a救措施的機會,某建筑集團公司股東高某的減資行為,應視為抽逃出資。因某建筑集團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第三人高某作為某建筑集團公司減資的股東,應在其注冊資本減少的范圍內對楊某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高某在減資時保證不會因注冊資本減少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若因此而出現債權糾紛愿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膠州市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高某為案件被執行人,在其減資6825萬元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背樘映鲑Y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在抽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律在堅持公司獨立責任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平衡了各方利益。本案債務產生后,第三人在應繳納出資前未按法定程序減資,造成本案債務無法清償。盡管其形式上減資成功,但其減資的實質是股東抽回其應當繳納的出資,符合抽逃出資的實質。從被執行人公示注冊資本的時間、債務產生時間、減資時間的軸線看,尤其是在明知債務產生的前提下仍故意不通知本案債權人,規避法律規定的減資程序,其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明顯,該減資行為應當參照“抽逃出資”的規則認定。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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