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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梯間堆放雜物引發鄰里糾紛 膠州法院排除妨害維護業主權益

      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范某、劉某系膠州某村村民,村莊搬遷后二人又成為了同小區同單元的鄰居。搬到新房后,劉某開始在樓梯間內擺放鞋柜,將自家的鞋子堆放在樓梯間,且在樓梯間消防栓的上方、下方擺放了菜籃子、木板、雨傘等雜物。范某多次找到劉某,要求其清除雜物,劉某均不予理會,范某遂向該村委會反映情況,并報警。后在該村委會及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范某遂訴至膠州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清除擺放在樓梯間的雜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包括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屬于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家門口的通道為公共通行的通道,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作為業主對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均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恰當使用。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家門口的通道不僅是居民行走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北桓鎰⒛吃跇莾韧ǖ郎蠑[放雜物,如遇火災險情會阻礙逃生和滅火救援,是全體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原告范某、被告劉某均應依法使用住宅樓內公共通道,保持過道通暢,方便鄰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故原告范某主張被告劉某清除擺放在樓梯間的雜物,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親仁善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鄰相處要恪守公德。權利需依法行使,也應注意權利邊界,不能以犧牲他人利益為代價。劉某為自家方便,將雜物堆放在樓梯間,不僅影響鄰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相鄰權的規定,亦有違鄰里之間和諧相處的文化傳統。人民法院通過裁判認定相鄰關系人之間應合理行使權利,盡量避免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不當妨礙,充分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傳播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鄰里和睦、團結互助的社會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郭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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