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已經到來,又即將迎來春節假期,許多家長給孩子安排了各式各樣的娛樂項目。休閑之余,千萬不要忽略了安全問題。
來關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幾起涉未成年人休閑娛樂活動侵權糾紛典型案例。北京的一名7歲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滑雪場玩耍的時候,不小心受了傷。事后,男孩一家將滑雪場和造成他受傷的另一名滑雪者季女士訴至法院。
滑雪 蹦床 泡溫泉
歡樂之余安全莫忘
在北京一家滑雪場里,穿梭往來的滑雪道上,一名小男孩不顧危險停在雪道上休息,幾分鐘后,小男孩干脆直接躺了下來。雖然小男孩的母親一直陪在身邊,但還是沒能阻擋意外發生。
視頻畫面顯示,一名滑雪者來不及躲閃,徑直撞向了母子二人,直接導致小男孩的面部受傷。
被告 季女士:我在避讓過前邊四個人以后,確實是在較短距離,很難再去做一個冷靜理智的判斷,而且躺下確實是接觸面太大了,很小的距離,我實在是躲不開了。
庭審中,被告季女士表示,當時自己因為視線被遮擋,所以沒有及時調整方向。對此,原告的父親和被告滑雪場發表了不同觀點。
原告父親 王先生:她所謂的遮擋視線那就是證明她沒有主動避讓,只會往人多的地方鉆。
被告 滑雪場所屬公司:后方滑雪者務必選擇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滑行,從后方或側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時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那么,當時小男孩為什么要躺在雪道上休息,陪在他身邊的家人是否存在過錯呢?
原告父親 王先生:因為他是在最底部,好多人也在那躺著或站立休息,也沒有人過去勸阻我們說這地方不能休息,而且是在最下端。因為滑了兩個小時,孩子說腿可能有些問題,然后他就躺了一下。
對于原告父親的這一說法,被告季女士認為,由于小男孩的監護人放任孩子躺在雪道上,自己發現時已經無法躲避,才會發生相撞。因此,原告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庭審中,滑雪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也是各方爭議的焦點?;﹫霰硎舅麄円呀浲ㄟ^廣播的方式進行了安全提示,但是原告表示,自己當時并沒有聽到。
此外,被告滑雪場還提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而滑雪屬于體育運動項目,因此這起案件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應由各參與者自行承擔風險,被告滑雪場無責。
三方均有過錯
依據過錯程度判定擔責比例
本來是開開心心去滑雪,沒想到最后卻要對簿公堂。那么,庭審中的這些爭議焦點,究竟應該怎么認定呢?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和兩名被告在這起事件中都具有過錯,應當依據各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劃分責任。
首先法院審理認為,滑雪是一項具有專業性、技巧性和危險性的活動,因此滑雪者應當保持較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魏薇:事發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較多,滑雪者季某就應該結合個人的能力以及雪道的實際情況,采取適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線,以便在遇到危險時能夠及時減速調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的人身安全。但是季某沒有控制好自身的速度,并且也疏于觀察雪道前方的情況,沒有及時發現在雪道上停留的王某,也沒有充分的時間采取避讓措施,導致與王某發生碰撞,所以我們認為季某是存在過錯的。
此外,法院認為,依據國際雪聯十條滑雪安全準則中的規定:后方滑雪者務必要選擇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滑行。也就是說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優先權。因此,法院對被告季女士“因視線被遮擋無法躲避”的抗辯理由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季女士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并減輕季女士的賠償責任。
對于滑雪場的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關于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規定,被告滑雪場在本案中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應在安保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庭審中,滑雪場曾提出,這起案件應該適用民法典的自甘風險原則,滑雪場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這起案件并不適用這一原則。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魏薇:不能成立的理由就是公司本身是存在管理疏漏的,對于季某來說,她也是自身有過錯,這種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也是不能成為適用自甘風險的抗辯理由的。所以自甘風險并不是一個免責的金牌。
最終,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原告王某承擔20%的責任;被告季女士承擔8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900余元;被告滑雪場所屬公司在季女士不能按照前項判決履行賠償義務時,承擔不超過前項判決30%的補充賠償責任。目前這一判決已經生效執行。
要全面了解滑雪規則
初學者最好有教練
滑雪是具有專業性、高風險性的運動,不能僅憑熱情倉促上雪道。事先一定要全面了解運動規則和安全注意事項,運動中更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采取適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尤其是初學者,最好在專業教練陪同下運動,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安全負責。
兒童泡溫泉滑倒骨折
向酒店索賠上萬元
接下來,這起案件中的娛樂項目同樣是冬天非常受歡迎的一項活動——泡溫泉。雖然它不屬于劇烈運動、刺激項目,但對未成年人游玩時的潛在風險也應該予以關注。家住北京順義區的12歲男孩,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一家溫泉酒店游玩,卻不慎滑倒摔傷。事發后,男孩李某將溫泉酒店訴至了法院。
事發當天溫泉酒店的視頻錄像顯示,穿著黑色泳褲,頭戴黑色泳帽的男孩就是李某。他一個人走到兒童溫泉區附近,準備到溫泉池里玩。就在他下臺階的時候,腳下一滑,不慎摔倒。隨后李某被送到醫院救治,并被診斷為多處骨折。事發后,李某把溫泉酒店訴至了法院,索賠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00多元。
那么,究竟誰該為李某受傷負責呢?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李某表示,被告溫泉酒店的地面防滑措施不到位,而且沒有在溫泉池附近放置“注意防滑”等提示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為李某的摔倒負責。
對此,被告方提交了一些溫泉酒店內提示牌的照片,證明自己盡到了提示的義務。
根據被告方提供的證據圖片,溫泉酒店內的墻上、前臺、更衣室等位置貼有警示標志,上面提到“不要讓孩子獨自行動”“兒童及老人需要有成年人看護”“請家長看護好兒童,以免發生意外”等。
被告方認為,李某的監護人沒有看護好李某,才是導致李某滑倒的原因。
法院審理認為,無論是男孩和他的監護人,還是溫泉酒店,在這起案件中都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原告李某雖然還未成年,但已經12歲了,對赤腳在水下臺階行走的危險性應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而且李某的監護人并沒有盡到看護職責,應負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曹詠:下到泳池,走比較滑的地面,他應該有一個注意審慎的義務,但是他自己也沒有注意到,而且他的監護人也沒有在場,沒有盡到看管保護的職責。
對于被告溫泉酒店的責任,法院認為,溫泉酒店內專門設置了兒童娛樂區,因此理應盡到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這起事件中同樣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玩蹦床時兩孩童相撞
其中一人構成十級傷殘
對于陪伴孩童的家長來說,游玩時更要切實發揮監護職責,一旦發生意外,就算可以向經營場所或第三人追責,但是孩子受到的傷害已經不可挽回。
接下來的這名2歲的小男孩劉某,在家長的帶領下到一家室內蹦床樂園內游玩。在玩耍的過程中,他與一名8歲的男孩相撞后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視頻里的兩個孩子,一個在跑,一個在跳,突然撞在了一起,并同時摔倒在地。這次事故導致2歲的劉某腿部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后,劉某將蹦床樂園和周某一同訴至了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0余萬元。
原告劉某的母親:是被告他們家孩子自己跳的時候,跌倒撞到劉某。視頻中都有顯示,他的胳膊和右腿撞擊到劉某,因為沖擊力導致孩子左腿撞到邊緣,然后骨折。
被告周某的父親:視頻已經很明顯了,周某跟劉某身體沒有接觸。我們孩子8歲就能在里邊玩了,而且他規規矩矩地在里邊玩,他沒有任何的過錯。
原告劉某的母親:那么大的一個游樂場,黃金周人特別多,應該加強安保。蹦床區域里邊應該分區、分年齡段、分體重來管理,要時刻叮囑,我覺得還是沒有盡到責任。
被告 蹦床樂園工作人員:我們有很多標語,為什么我們的票是一大一小制,單獨孩子是不能進入的,所以我們能做到的、該提醒已經都提醒到了。
原被告三方各執一詞,那么,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與傷者發生了身體接觸就存在過錯,被告周某雖然與原告發生碰撞,但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應由蹦床樂園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承擔次要責任。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魏薇:雖然劉某和周某發生碰撞了,有一個身體接觸,但是周某是正常玩耍的時候在蹦床上彈跳落下,他沒有做出危險的動作或者影響他人的行為。并且劉某從側后方跳入蹦床,也是超出了周某的合理視線范圍,所以我們認為周某的行為是不存在過錯的,周某及其監護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蹦床樂園作為兒童游樂場的經營管理者,沒有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的監護人,在這次事故中存在看護缺位的情形,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蹦床樂園所屬公司承擔60%的責任,原告劉某承擔40%的責任,被告周某及監護人不承擔責任。
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蹦床樂園所屬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13萬多元。
近年來,家長對于孩子興趣愛好的培養呈現多元化趨勢,為未成年人打造的娛樂活動不斷推陳出新。不僅有諸如騎馬、蹦床、攀巖、滑雪、卡丁車等刺激項目。還有泡溫泉、逛貓咖、游展館等休閑項目。法學專家指出,家長選擇項目應量力而為,避免發生危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strong>有很多激烈運動有的時候不適合未成年人,特別是不適合幼兒。因為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在這種地方非常容易受傷,更何況是孩子。
法學專家認為,作為面向未成年人開放的娛樂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體系,盡到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護未成年人免遭危險,為未成年消費群體創造更為安全、可靠的游玩環境。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員 蔡睿:及時發現在這種經營活動的場所、經營活動過程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防患于未然,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的狀態。
要想促使娛樂市場健康發展,需要從事先預防、事后救濟兩個維度作出改進。由于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風險認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因此家長應當盡到更為審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包括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家庭教育促進法,這幾個法律明確規定,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監護人的職責,最核心的職責是保護孩子。因為監護人的問題導致孩子受損,他在造成損害的過程中,既包括自己的小朋友造成損害,也包括自己的小朋友給別人造成的損害,監護人自己要承擔絕大部分的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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