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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定金5萬元拒簽合同起紛爭 李滄法院: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萬某與青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并交納定金5萬元,后該公司遲遲未與萬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上法庭。此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雙倍返還萬某定金10萬元。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感謝信,萬某在信中表達了對法官公正、暖心化解糾紛的感激之情。

      據了解,2022年9月11日,萬某看中某小區的房屋,并與青島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約定,雙方應自認購書簽訂之日起3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天,萬某交納定金5萬元。該公司工作人員要求萬某先支付10%首付款,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萬某則認為,雙方應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再支付首付款。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萬某將該公司訴至李滄法院,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其定金10萬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并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萬某應自認購書簽訂之日起3日內即2022年9月14日前,持本認購書及定金收條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法院查明的事實,萬某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當天即交納定金5萬元,完成了于2022年9月14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需具備的條件,萬某也多次要求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公司工作人員答復稱,《商品房認購書》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存在另外簽訂合同的問題,導致萬某無法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也無法繼續按照約定履行首付款、辦理貸款等后續事宜。該公司的行為屬于根本性違約,萬某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李滄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公司雙倍返還原告萬某定金1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履行義務。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少艾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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