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凌晨出擊,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行動,重點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本次執行行動,城陽法院出動警車10輛、干警30余人次,依法拘傳失信被執行人23人,司法拘留5人,執結案件19件,執行到位金額38萬余元,有力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交通事故負全責拒賠
法官釋法明理促執結
李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與戚某駕駛的一輛小轎車相撞,致戚某車損,經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后,李某一直以腿有殘疾為由,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近日,城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進行拘傳??紤]到李某年邁、沒有固定收入且腿有殘疾,辦案法官與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釋法明理。最終,申請執行人戚某減免了被執行人李某的遲延履行金,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李某當場給付戚某全部賠償款8995元。
名下有房卻拒不還錢
拘傳被執行人促履行
原告劉某與被告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城陽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但安某一直未還款。無奈,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辦案法官經過調查發現,安某名下有房、無存款,并經營著一家小食店。期間,辦案法官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安某,但其拒絕還款。近日,辦案法官來到安某住所,將其拘傳到法院。辦案法官向安某闡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并與申請執行人劉某多次溝通,在執行法官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安某當場履行欠款14000元。
有房有車拒不履行義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
宋某系某焊接有限公司職工,2020年8月4日,宋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落地面導致受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被認定為工傷,但因該公司未及時為宋某投繳工傷保險,致宋某無法獲得工傷賠償。后宋某訴至城陽法院,法院判決被告該公司賠償原告宋某各項經濟損失28萬余元。因該公司拒不賠償,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調查,劉某是被執行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事故發生后一段時間是公司的唯一股東,其名下有房有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劉某以公司名下無財產且已停止經營為由,企圖逃避執行。辦案法官多次向其釋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劉某仍以自己收入有限為由拒不履行義務。近日,法院依法決定對劉某司法拘留15日。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史瀟濛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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