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佼 何文婕)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6-2020)》和青島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16年5月30日,青島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集中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青島兩級法院逐步形成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和審判機制。五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671件,包括環境類案件526件,資源類案件6145件。其中,環境類案件中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79件,行政案件228件;資源類案件中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6044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環境類案件中,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占環境類民事案件比重較大;資源類案件中,土地資源類案件占比大;污染環境罪是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2016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類案件類型分布具有地域性特點,刑事案件整體呈上升態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明顯增加。
青島兩級法院樹立“五大審判理念”、健全各流程工作機制、提升審判規范化水平、積極拓展審判職能、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效能,持續推動環境資源審判高質量發展?!拔宕髮徟欣砟睢保矗簣猿謬栏袼痉?,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思路,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堅持人民至上,立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注重矛盾的基層化解、就地化解、及時化解,切實維護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失的人民利益;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適用直接修復和替代性修復方式,以增殖放流、補種復綠、勞務代償等方式積極進行生態系統的再修復,提高生態環境恢復效率;堅持統籌兼顧,平衡處理生態環境修復與企業發展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共進;堅持示范引領,公開開庭審理典型案件,通過邀請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擴大環境資源審判在全社會的綠色價值觀引領效果。
“為提升環境資源審判規范化水平,青島中院對立案分案環節的識別標準、案件評議環節的研究程序進行規范,并分別聯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財政局等單位出臺系列意見,規范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環節的裁判標準、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的適用、環境賠償資金使用環節管理制度。青島兩級法院通過加強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單位溝通配合,強化司法宣傳,深化理論調研,積極拓展審判職能,持續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效能?!鼻鄭u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介紹。
青島中院從青島兩級法院2020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發布,包括污染環境罪、走私廢物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案件,較全面地反映了青島環境資源案件特點。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提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共同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
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依法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是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使命任務。下一步,青島兩級法院將不斷豐富發展司法審判領域中的“綠色”元素,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完善各項工作機制,有效提升服務保障綠色發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提升青島生態環境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
據悉,青島財經日報與青島中院自2017年起已連續五年在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前后推出《青島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特刊》,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凝聚共識、匯聚力量。
案例一: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采砂
六被告人悉數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02年5月17日,王某通過拍賣取得某村砂場某砂坑的采砂權,儲量為24.98萬立方米,采砂期限至2005年5月31日。采砂權到期后,王某不僅在此處非法采砂,還承包該村兩處蝦池,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此兩處蝦池作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為非法采砂的現場負責人,曲某某負責收取錢款。期間,某國土資源局曾先后向涉案砂坑下達《限期撤離通知》《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向王某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經鑒定,王某原礦坑及兩處蝦池非法采砂價值共計2058340元。2017年冬天,王某還安排曲某、彭某、韓某、孫某等人與另一名村民簽訂蝦池轉讓合同。2017年冬天至2018年3月,王某伙同曲某、彭某、韓某、孫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蝦池中非法采砂。經鑒定,該蝦池非法采砂價值為15424000元。
2018年9月28日,王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次日,曲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11月17日,曲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分別將韓某、彭某、孫某抓獲。
后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擅自采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共同犯罪中,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參與時間長短等,王某、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且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0年8月6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此外,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曲某、曲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2058340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非法所得人民幣15424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0年9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且多為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在管理部門的授權與監督下進行。國家對于資源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仍有少數企業和個人的資源保護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進行破壞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采砂不僅造成了礦產資源流失,破壞了砂床的完整性與可持續性,而且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對砂石進行水洗、篩分所產生的尾砂、污水等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本案中,王某等人不僅無證開采,還對有關部門的多次制止置若罔聞并再次犯罪,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法院通過追究王某等六人的刑事責任,讓其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砂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出借許可證與他人通謀走私廢塑料273噸
被告單位被處罰金 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萊州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給該工貿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將該工貿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借給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周某、付某使用,周某、付某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交由美國某公司青島辦事處業務員王某,幫助無進口廢塑料資質的陳某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273.616噸。2019年9月27日,張某主動投案。目前,周某、付某、王某、陳某均已另案判決。
2020年3月14日下午3時26分許,張某駕駛一輛小型越野車,沿萊州市萊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萊州某大廈南處,與李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致李某及其乘車人何某受傷,后李某、何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李某系顱腦損傷死亡,何某系創傷性休克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案發當日,張某主動投案。
后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犯走私廢物罪、被告人張某犯走私廢物罪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證據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與走私廢物罪犯通謀,為其提供《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走私廢物罪,被告人張某作為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構成走私廢物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某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兩起犯罪均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其諒解,在走私廢物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的走私廢物犯罪亦構成自首,在走私廢物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1年2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廢物罪,一審判處被告單位該工貿公司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走私廢物罪、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官點評】
走私進口各類廢物不但侵害國家有關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制度,還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和風險。自2017年起,我國對進口固體廢物重拳出擊,生態環境部等部門亦于2021年1月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本案中,該工貿公司、張某雖不是直接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及個人,但通過出借《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對固體廢物入境起到了輔助作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屬于走私廢物犯罪共犯,依法應予懲處。本案通過刑罰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入境,有利于強化國家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促進固體廢物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有效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案例三:
越界開采高嶺土礦毀壞農用地197余畝
三被告人繳納生態修復費用117.5萬元獲輕判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1日,青島某高嶺土有限公司與萊西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高嶺土礦聯合開采合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該村委會主任孫某在合同落款處簽名確認。合同簽訂后,該公司進行開采、銷售高嶺土礦,并向該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款等費用,具體事宜由該公司經理崔某負責。該村委會負責征地事宜,并從該公司收取費用向村民支付土地補償款,辦理采礦許可證等各種證件的年審并支付相關費用。期間,該公司未經依法批準越界開采高嶺土礦,共造成197.83畝農用地被毀壞,其中基本農田36.53畝,其他農用地161.3畝。上述土地已嚴重毀壞,無法恢復耕種。
2014年5月12日,該公司注銷。
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崔某、孫某、王某先后被刑事拘留,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9年7月,該村委會被撤銷。
2020年1月22日,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犯非法占有農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時,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分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20萬元、20萬元、10萬元,并分別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萬元、93萬元、0.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該公司、原該村委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盡管該公司已注銷、該村委會已被撤銷,但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崔某、王某、孫某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有悔罪表現、認罪認罰、預繳納罰金、已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31日,萊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萊西市公安局扣押的68.94萬立方米高嶺土礦由該局依法處置,所得款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
【法官點評】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要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非糧化”。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2021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強化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管理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本案中,三被告人損壞大量農用地,其中還包括永久基本農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并觸犯刑法,依法應予懲處。法院認定三被告人自愿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屬于認罪悔罪的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不但發揮了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倡導對損害結果進行修復的價值指引功能,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國家耕地紅線的決心。
案例四:
擅自收購處置廢油 非法排放含油污水
六被告人污染環境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劉某為了獲取利益對外謊稱能夠處置含油污水,他先通過逄某找到丁某,由丁某幫其指定排污場所,后又通過劉某某聯系李某,由李某聯系為某能源公司排放含油污水。2018年5月以來,劉某伙同王某某、黃某多次用油罐車將該能源公司產生的含油污水非法排放至丁某事先指引的青島市李滄區某海水淡化廠西側北墻外的明渠內,共計排放9車約180噸,劉某獲利人民幣24000余元。其中,王某某、黃某駕駛劉某的一輛油罐車幫助排放4車約80噸。
青島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公司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仍在其公司院內非法設置儲油池、儲油罐,并四處承接船舶廢油及工業廢油等,經自然沉淀土法提煉原油。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間,王某從任某、徐某、閆某等處收購廢油共計1193.86噸,經檢驗,該公司儲油池廢液樣品為危險廢物,造成儲油罐周邊土壤受到石油烴污染。2018年6月,王某分三次將約60噸含油污水交由劉某處置,劉某將該污水非法排放至李滄區某海水淡化廠西側北墻外的明渠內。經檢驗,劉某等人所排放的含油污水屬危險廢物,該行為造成了地表水水體污染。
案發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丁某、王某某主動投案。犯罪嫌疑人黃某、劉某被抓獲到案。另悉,逄某、劉某某、任某、徐某、閆某已另案處理。
2019年3月25日、2020年1月6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追加起訴決定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丁某、王某某、黃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丁某、王某某、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均表示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丁某、王某某、黃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對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均可減輕處罰,對被告人王某某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王某某、黃某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丁某、李某、王某某、黃某積極繳納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0年10月14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10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官點評】
隨意排放、儲存、處置危險廢物不僅可能引起爆炸、燃燒等危險性事件,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還會污染水體、土壤及大氣,導致損害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法院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的對非法排放、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審查,深挖犯罪網絡,從源頭上斬斷利益鏈條。本案中,幾名被告人有的負責收集及運輸廢油,有的負責存放及處置廢油,有的負責排放廢油,廢油數量多、污染范圍大,對當地環境造成惡劣影響。本案通過判處六名被告人刑罰,對排放、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敲響了警鐘,在深挖、查實并依法懲處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五:
環保設施未驗收擅自投入生產被罰20萬元
一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終審敗訴
【案情簡介】
青島某氣體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壓縮或液化的氮、氬、氧、二氧化碳等氣體的充裝項目,廠區建有5個氣體儲存罐,經營期間一直存有氣體。2019年7月22日,某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氣體充裝項目未經環保審批、驗收已建成投產。2019年9月30日,該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19年10月17日,該局依該公司申請組織聽證。聽證過程中,該公司對其經營項目屬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提出異議。該局告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該公司經營項目屬于第180項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中的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2020年12月9日,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20萬元。該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直擊】
庭審中,原告該公司認為,不能僅以存在倉儲罐界定其建設項目屬倉儲項目,倉儲是一種有償付費的代為儲存行為,而該公司經營的氣體充裝并非倉儲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所列的項目類別是針對建設項目的具體用途而言,其界定標準應當以建設項目落成后的生產體量、運轉機制、加工工藝等影響環境因素為主,而非建設主體的經營范圍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釋義說明等概念性標準為主。該公司所建項目有5個氣體罐儲存,分別存儲氮、氬、氧、二氧化碳等氣體,雖然該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為氣體充裝,但氣體存儲系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行為,且其經營的氣體被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80項規定的范疇,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該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幅度合理、程序合法。
【裁判結果】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所建項目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2020年12月1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進而提出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建設項目分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輕度影響、影響很小三個等級,并對應采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三種環評措施,對于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需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本案中,該公司充裝、存儲的氣體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該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經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及投入使用。
案例六:
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污水被罰款60萬元
一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終審被駁回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1日,某生態環境局對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2018年11月23日,該局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監測報告》顯示,該工貿公司所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72mg/L,氨氮為0.175mg/L,懸浮物為384mg/L。根據《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規定,未達到排放濃度限值為化學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懸浮物30mg/L的二級標準。該局還發現,該工貿公司的污水通過廠區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網。2019年3月25日,該局對該工貿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罰款60萬元。2019年4月1日,該工貿公司不服,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5月29日,該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工貿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該工貿公司未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預處理并進行管理,而是通過隱蔽的暗管直接將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且廢水的懸浮物為384mg/L,遠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被告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被告該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結果】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該工貿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該工貿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維持。上訴人該工貿公司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及維護公眾健康,我國形成了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為內容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端廴痉乐畏ā芬幎ǎ挂运皆O暗管等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暗管排污的危害性,在于其較為隱蔽,不利于環保部門的正常監管,出現危害后果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本案中,該工貿公司在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的情況下,將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網,且其廢水懸浮物大大超過規定標準,對水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
案例七:
青島首例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非法收售穿山甲二被告賠償16萬元并公開道歉
【案情簡介】
曲某、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青島某酒店,曲某系該酒店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在曲某安排下,負責該酒店食材采購的季某先后兩次從宋某處購買穿山甲4只,由周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宋某支付貨款。2018年5月24日,公安機關從該酒店內扣押動物死體1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2019年8月28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本案4只穿山甲價值損失共計人民幣16萬元。
后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某、青島某酒店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萬元,并在全國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宋某、該酒店雖然不是直接的獵殺者,但實施了收購、出售穿山甲的行為,為獵殺穿山甲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與生態破壞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導致野生動物穿山甲數量減少,加深穿山甲的瀕危程度,破壞了生態資源和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2020年5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宋某、青島某酒店連帶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萬元,并在國家級媒體顯著位置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本案系青島首例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穿山甲以白蟻為食,對包括樹木在內的自然環境具有重要保護作用,享有“森林衛士”的美譽,在侵害行為發生時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后于2020年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本案被告從云南非法收購穿山甲販賣至青島,用于制作菜肴供食用,社會影響較大,行為較為惡劣,對野生動物資源、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很大損害,也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風險。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損失并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能夠敦促被告進一步認識和反省其行為的危害性,對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防范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八:
青島首例環境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三人非法捕撈鳀魚獲刑并增殖放流41萬尾魚苗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劉某、張某分別駕駛船只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期間兩艘漁船使用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共捕撈鳀魚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依法對漁船進行登臨檢查,后該船被扣押至碼頭進行調查。2021年1月17日,方某、劉某、張某到海警局投案。經漁政執法部門鑒定,船上漁獲物為鳀魚,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于《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于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漁船非法捕撈鳀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三被告人均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并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繳納保證金,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均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且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捕撈業。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與三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在山東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鲉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與有資質的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訂購合同并交納定金,同時交納人民幣30萬元作為購買魚苗的尾款保證金,增殖放流驗收通過后予以發還。協議達成后,三被告人已將31萬元繳納至法院。在確定和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院前期進行了公告。
【裁判結果】
2021年5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三人從事捕撈業。
【法官點評】
鳀魚是我國黃海、渤海海域重要魚種,在生物鏈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大量捕殺未育成的幼魚,不僅會導致物種數量減少、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還會對當地海洋生物鏈及生態平衡造成破壞。
本案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首例涉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不但觸犯刑律,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促成三被告人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和解協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復漁業生態資源,將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有機結合,有力維護了黃海、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九:
青島中院組織各方督促化工企業完成整改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調解結案
【案情簡介】
金華某文化服務中心是一家以環保文化宣傳、咨詢和承辦環?;顒訛闃I務范圍的民間環保組織。2015年,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因對暫時不用或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環保設施,且未安全分類存放而被環保部門罰款。2019年4月,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該化工公司以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隨后對其罰款63萬元。同時,該化工公司仍存在對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安全分類存放的行為,環保部門再次對其進行了處罰。2019年,山東省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將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大氣、水、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等2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該化工公司因同時涉及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被曝光。
2020年2月4日,該文化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該化工公司停止侵權,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廢水、無環保設施堆放固體廢物等損害環境公益的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廢水、固體廢物對環境公益的危害風險,賠償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失及其受損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187.84元,賠償原告該文化服務中心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共計人民幣3萬元,并在青島市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等。
【庭審直擊】
本案審理過程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該文化服務中心、該化工公司、生態環境行政主管機關共同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最終確認環境污染侵害已經停止,整改完畢。
【裁判結果】
2021年3月4日,原告金華某文化服務中心、被告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點評】
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具有持續性的特點,一旦造成污染很難在短時間內恢復。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注意研判污染行為是否仍然存在、污染風險是否持續,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止侵害繼續發生。本案中,被告該化工公司是生產農藥及化工中間體、水溶性肥料的企業,其產生的廢水和化工產品存放不當極易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簡單“一判了之”,而是積極組織各方及時督促被告該化工公司進行整改,在能夠及時修復的情況下,責令被告該化工公司采取措施予以修復,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貫穿落實到審判實際中。
案例十:
違法收購出售穿山甲熊掌大王蛇
一藝術中心被判懲罰性賠償及勞務代償
【案情簡介】
青島某藝術中心系一家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間,該中心在未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后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該中心扣押大王蛇1條、熊掌1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扣押的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扣押的熊掌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2020年6月,穿山甲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經評估,該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損失為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
后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該中心賠償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損失83000元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該中心雖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鏡蛇的直接獵殺者,但該中心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為獵殺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對生態破壞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該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悔改態度較好,且申請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法院予以準許。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提供的勞務代償方案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2021年1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某藝術中心賠償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承擔懲罰性賠償等共計1089550元,其中懲罰性賠償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由法院指定協助執行單位某司法局管理和指導,最遲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法官點評】
本案系《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全國首例適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民法典》新確立的生態環境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對預防同類型損害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本案被告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經被告申請,以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在依法懲罰和教育被告的同時,還有利于通過其環境公益勞務引導他人共同保護生態環境。一審宣判后,該中心在勞務代償協助執行單位的組織下參與了對當地餐飲企業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發放宣傳單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2021年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于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暫行辦法》,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進行規定,對包括適用勞務代償的范圍和原則、協助執行單位的選定、勞務代償的實施和監管、履行完畢的確認等進行規范,為青島市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工作提供了依據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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