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青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青島市檢察院訴被告某藝術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判決某藝術中心賠償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承擔懲罰性賠償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繳納,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
法院指定協助執行單位青島市嶗山區司法局管理和指導,最遲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這是全國首起適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藝術中心在經營過程中,先后購入大王蛇3條、宰殺并出售1條,案發后被公安機關扣押1條;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購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動物部分被某藝術中心作為菜品對外銷售。經鑒定,扣押的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扣押的熊掌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頒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穿山甲2020年6月被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相關規定,某藝術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為83000元。經專家評估,某藝術中心非法收購、出售涉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共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藝術中心簽署了勞務代償同意書,同意本案部分懲罰性賠償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藝術中心雖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鏡蛇的直接獵殺者,但其實施收購、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鏡蛇的行為,為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和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某藝術中心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導致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減少,加深了瀕危程度,破壞了生態資源和環境平衡,造成了嚴重后果,且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后果在未修復前具有持續性的特點。
綜合其主觀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態度較好,愿意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自己實際行動保護生態環境等情節,酌情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99050元。
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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