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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 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青島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以來青島全市兩級法院毒品犯罪審判情況,據介紹,自去年“6.26”國際禁毒日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毒品類犯罪一審案件445件。發布會上,青島中院還發布了青島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去年6月26日以來,青島法院審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312件,審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21件,兩個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7.3%。另外,審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12件。

      青島中院一審審結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8件21人。其中,毒品數量大的案件有:萬知學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毒品達12000余克,郭宏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毒品達2000余克,劉丕洋等販賣毒品案涉案毒品達1000余克。涉案毒品類型仍以冰毒(甲基苯丙胺)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數量大;涉案人員多,女性和未成年人參與毒品犯罪比例有增加趨勢。

      據介紹,青島法院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嚴把毒品案件審判質量。對毒梟以及制販毒品數量大的犯罪分子,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量刑時堅決從嚴從重。加大財產刑力度,通過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同時,青島法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區別對待,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認罪悔罪等從寬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落實從寬政策,確保不枉不縱、罰當其罪,鼓勵被告人悔改自新,重新回歸社會。

      青島中院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制造、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的,也有多次零包販賣小量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反映了當前毒品犯罪的特點和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堅決遏制毒品蔓延的決心。

      青島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結伙制造毒品甲卡西酮達20公斤,2人被判處死緩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楊某某糾合被告人江某(2015年7月1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管某某制造甲卡西酮販賣,楊某某、江某2人先制成半成品后運至管某某住處,由管某某負責進一步處理。

      2017年3月6日,公安人員在管某某住處查獲白色粉末17包及白色粉末1宗共重19306.8克,均檢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為27.9%至50.1%。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江某、管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制造甲卡西酮類毒品數量大,其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江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以制造毒品罪,判處楊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江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管某某無期徒刑。3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依法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甲卡西酮俗稱“長治筋”,是苯丙胺的一種類似物,屬于“其他毒品”。楊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19306.8克,數量巨大,且18份甲卡西酮鑒定含量為27.9%至50.1%,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海洛因含量在25%的參照折合率,屬于純度較高毒品。楊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預謀用于販賣,主觀惡性大,2人被判處死緩,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二、5人結伙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均被判處重刑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被告人曹某成糾集被告人曹某玲(女)、包某某、龔某某(女),從武漢市購買毒品,運回青島市后,曹某玲、包某某、羅某某對該毒品進行稱重、分包。曹某玲根據曹某成指示將毒品販賣給包某某等人,包某某再對外販賣。案發后經鑒定,曹某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52.2克,曹某玲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50克,包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54.4克,龔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560.2克,羅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52.14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成等5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曹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玲等4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包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曹某成到案后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曹某成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曹某玲等4人被判處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系一起販賣、運輸毒品的典型案例,犯罪數額多達1000余克。鑒于曹某成有立功表現,對其從輕處罰。本案啟示,不可存在僥幸心理,違法犯罪活動堅決不能參與,參與必受懲處。

      案例三、通過網絡購買原料制造麻黃素,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

      案情簡介

      被告人呂某某,2008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刑滿釋放。被告人高某某, 2014年6月因犯運輸、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2017年3月,被告人呂某某通過網絡聯系被告人鄭某,購買原料制造麻黃素。鄭某以10.8萬元出售給呂某某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稱溴代苯丙酮)。后呂某某雇傭被告人高某某,購買了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生產制毒物品麻黃素。案發后公安機關查獲大量化學制劑,經檢測,檢驗出含有麻黃素的固體5.65公斤、含有麻黃素的液體104.65公斤。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高某某2人構成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鄭某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呂某某、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均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以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不得假釋。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不得假釋。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呂某某、高某某2人不僅是累犯,還是毒品再犯?!缎谭ā返诹鍡l第一款對于一般累犯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薄缎谭ā返谌傥迨鶙l對毒品再犯做出了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可見,只要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過刑罰,再犯毒品犯罪時,均應從重處罰,突破了累犯關于時間和刑種的限制,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于毒品再犯從嚴打擊的精神。在本案中,呂某某、高某某構成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案例四、從販毒人員住處查扣的毒品一般應計為販賣的數量

      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判處無期徒刑。2018年3月8日,楊某某向樸某某出售冰毒一宗,樸某某加價2 000元出售給張某某。當日,公安機關將樸某某、張某某抓獲,從張某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1包凈重49.63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當日被告人楊某某被抓獲,在楊某某租住處內查獲凈重358.2克的白色晶體、凈重14.8克的粉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樸某某、張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某系販毒人員,從其住處查扣的毒品均應計為其販賣的數量;楊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并不得假釋。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樸某某、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和罰金。

      法官點評

      有的販毒分子被抓獲時,為了推卸罪責,往往只承認現場起獲的毒品,而對從其住處或者車上起獲的毒品,一般都辯稱僅僅是為了自己吸食,并非做販賣之用。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包括其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為犯罪分子窩藏毒品、持有祖傳、撿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的當日,從其住處起獲甲基苯丙胺371克,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用于販賣,據此法院將這部分毒品計入了楊某某販賣毒品的數量。

      案例五、零包販賣冰毒3次0.6克獲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孫某,男,32歲。2016年2月至7月,孫某在李滄區某小區停車場,先后3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每次均是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約0.2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點評

      零包販毒是指通過最底層人員,將毒品化整為零直接銷售給吸毒人員,既包括熟人之間單線聯絡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場所公然兜售毒品,直接刺激了毒品消費市場的擴大,是造成毒品問題蔓延的重要因素。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零包販毒雖然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環節,而且零包通常只有幾克,例如本案孫某販賣每包尚不足1克,但是直接導致毒品進入消費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必須依法嚴懲。

      案例六、以毒品為交易代價與女性發生性關系,依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冰毒和現金為交易代價,與2名女性發生性關系,分別支付冰毒二小包和人民幣數百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毒品為對價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點評

      特殊的涉毒品交易行為中,其交易對價不以物質性利益為限,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利用毒品進行性交易、行賄或者充當禮金等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毒品的流通,行為人獲取了利益,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自家院內種植罌粟幼苗,500株以上即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7年年底,為食用罌粟幼苗及美化庭院,由被告人王某提供罌粟種子,被告人逄某某與王某一起,將罌粟種植在逄某某自家院里。2018年5月27日,該片罌粟被巡邏民警查獲,經現場清點共計709株。經鑒定,種植的系罌粟。

      法院認為,被告人逄某某、王某非法種植罌粟709株,其行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逄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點評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以及抗拒鏟除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即為數量較大的起點,即構成犯罪。

      案例八、容留他人吸毒1次3人即觸犯刑律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某,女,38歲。2017年10月因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8年8月中旬和下旬,李某某在自己的住處,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法院認為,李某某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系毒品再犯,量刑時予以考慮。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不得假釋。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應吸毒者要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容留時間不論長短。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即追究刑事責任。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吸毒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對此,法院將一如既往加大對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懲處力度,防止“損友”害人害己。

      案例九、酒杯投毒讓人飲,肆意妄為終獲刑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8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某KTV房間唱歌時,趁服務人員陳某某不備,將冰毒放入酒杯中,欺騙陳某某喝下含有冰毒的酒水。經檢測陳某某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欺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郭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欺騙他人吸毒,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欺騙是指暗地里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的行為,不論郭某某是出于什么動機,是出于好奇,還是“惡作劇”,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該案啟示我們,面對毒品莫伸手,切勿害人又害己。

      案例十、為治愈抑郁癥從國外郵購大麻葉,依法構成走私毒品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史某患有抑郁癥、焦慮癥,長期失眠、焦慮。其查詢得知,大麻葉中含有促進睡眠的成分。2019年7月2日,史某通過手機軟件以1 200元從美國賣家處購買大麻葉5克。同年7月8日寄自美國的郵件被查獲,郵件內裝有大麻葉疑似物4.98克。經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非法郵寄大麻類毒品進入國境,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史某為緩解焦慮走私極少量大麻葉,犯罪情節輕微。史某犯走私毒品罪,免予刑事處罰。責令史某具結悔過。

      法官點評

      史某在普通藥物不能緩解焦慮、失眠的情況下,得知大麻葉里含有促進睡眠的成分,遂自行從境外購買少量大麻葉,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國法不容。走私毒品罪不論犯罪動機如何,是用于個人治病,還是想再行販賣,均不影響定罪。該案啟示我們,做事不能糊里糊涂,愚昧無知,內心要有法律戒條,遠離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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