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張清皓 張少艾) 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速裁團隊員額法官周瑾,對一當事人王某濫用管轄權異議,作出處罰決定?!拌b于在給你講清楚法律規定后,你非常配合我們工作而且也交了具結悔過書,這次小懲大誡,只對你罰款3000元,如果你不服,可以向中院申請復議……”
據了解,該案系撫養費糾紛,2019年7月30日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以其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在李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市北法院裁定移送李滄法院審理。2019年12月3日,李滄法院立案,王某收到開庭傳票后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提交居住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稱其自2018年7月以來一直在萊州居住,請求將本案移送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李滄法院收到王某提交的材料后,綜合分析研判,認為王某前后兩次管轄權異議間隔僅四個月,關于經常居住地的主張更是相互矛盾,王某在訴訟中的表現, 有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之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決定對王某處以罰款3000元。庭審結束后,王某立即將罰款交上。
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但若為了拖延訴訟時間,惡意濫用,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浪費司法資源,那么法院進行處罰真的沒有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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