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統籌安排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工作,即墨區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臺《關于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提出具體措施。
合理安排審判執行工作
對當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請延期開庭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準許。對涉及疫情較重地區的當事人及不能排除疫情傳播風險的案件,原則上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延期開庭。執行案件中涉及采取財產查控措施的,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進行,盡量減少線下查控措施。
充分運用網上辦案系統,當事人可依托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臺、“山東微法院”等信息平臺進行立案、訴訟、調解、信訪等活動,不便網上立案的,可選擇郵寄方式立案。積極探索網上開庭,搭建即墨區人民法院互聯網智慧庭審平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接觸。
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對于企業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各類糾紛,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務,力爭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減少企業的訴訟負擔。同時,注重運用司法救助手段,加大對因疫情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申請訴訟費用減、緩、免的支持力度。
妥善化解因疫情引發的各類勞動爭議,發揮裁審銜接機制作用,積極引導企業與職工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工作方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加強涉企業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綜合考量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兼顧保全申請雙方的利益。
妥善審理建設工程、租賃、買賣等民商事糾紛,對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認定,并公正、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維護交易穩定;對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可引導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達不成的,適用情勢變更等原則公平處理。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金融借款糾紛,促使銀企達成展期續貸或者分期還款協議,并予以司法確認,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對主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
依法審理疫情期間涉哄抬原材料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影響,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充分發揮12368訴訟服務熱線功能,拓寬企業與業務庭室的溝通渠道,及時對企業提出的相關司法需求進行解決、答復。
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藥品、物品及資金不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對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醫院、企業及人員的案件,暫緩采取財產查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資的有效利用。對被列入失信名單、進入破產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信用修復,緊急許可恢復生產防疫物資。
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對有關疫情引發的涉法涉訴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項探討,總結提煉疫情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依法支持政府對企業實施的減輕企業負擔相關政策,穩妥審理企業因按規定經批準緩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的行政案件,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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