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青島市政府召開全市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會議,對2020年我市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進行了部署。今年7月19日,青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下簡稱《禁放規定》),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禁放規定》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煙花爆竹燃放規定由“限放”改為“禁放”。
《禁放規定》指出: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對民用機場凈空區域等特殊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的傳統習俗,許多老百姓心中還有根深蒂固的燃放“情結”,每逢傳統節日以及所謂“財神節”、婚喪嫁娶、開門開工等節點,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十分普遍。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方式轉變,近年來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炸傷等事故時有發生,加之帶來的空氣污染和噪音,直接影響城市環境和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當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需要在市容環境、生活方式、城市文明等各個方面全面提升品質。實施煙花爆竹禁放,是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建設國際大都市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平安青島的重要舉措。
根據《青島市加強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全市將建立“黨政領導、屬地主責、部門聯動、網格管控”原則,建立健全“區市-街道(鄉鎮)-社區(村居)—網格—樓院(單位、商戶)”五級工作機制,努力達到禁放宣傳有人做、線索舉報有人查、重點環節有人管、禁放區域有人控“四有標準”,確保實現宣傳發動零死角、禁放區域零響聲、消防安全零隱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煙花爆竹零銷售“五零目標”。禁放管理工作將根據不同時段要求,實行三級禁放管控,確保每個樓院、單位、商戶都有責任人管控。元旦、農歷小年、農歷除夕、農歷初一至初三、農歷初七至初九、農歷正月十五、農歷七月二十二(財神節)等11天,實行一級禁放管控,全市全部禁放管控力量(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等社會各基層力量)全員上崗。小年至正月十五,除一級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實行二級禁放管控,全市出動不少于二分之一禁放管控力量上崗。其他時間實行三級禁放管控,進行日常管理。
禁放管理工作將堅持關口前移,強化源頭治理,堅決打贏煙花爆竹禁放管理攻堅戰。實施全鏈條治理。樹立系統治理、整體管控的理念,堅持關口前移、源頭預防,把著眼點放在前置防線、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上,落實禁運、禁儲、禁售等全環節治理措施。實施全方位清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企業管理和宣傳引導,嚴禁向禁放區域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取消一切煙花爆竹銷售攤點。對目前現有庫存煙花爆竹,將督促企業妥善轉移處理,確保禁放區域內煙花爆竹全部清空、清零,確保“無貨可賣、無處可買”。對居民家中私留的煙花爆竹,將在居委會、小區物業辦公點等設置回收點,動員群眾主動上交,并做好接收處理工作。實施全域化管理。加強源頭治理和全域管控,滾動開展清查治理,特別是環禁放區的區、市,要遠離禁放區域設立煙花爆竹銷售點,嚴防煙花爆竹向禁放區流入、“倒灌”。春節前,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以及各區市將滾動開展聯合整治行動,以“查違規、查隱患、查措施落實”為重點,對所有集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婚慶公司、鮮花店及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場所,開展拉網式清理檢查,從源頭上減少非法煙花爆竹流入市場。深入推進煙花爆竹“打非”行動,特別是對曾有違法生產煙花爆竹歷史的農村地區,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堅決防止因煙花爆竹引發安全事故。
各責任單位將堅持重心下移,切實做好基礎管控工作。嚴密網格管控。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城陽、黃島區強化屬地責任,把街道、社區作為落實禁放規定的“主陣地”,把管控責任落實到每個網格、每個樓座,發動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社區網格員、樓長、社區志愿者、治安“紅袖標”以及物業管理員、環衛工人、快遞送餐人員、停車場收費人員等群防群治力量參與禁放管控工作,落實“鄰里守望、聯戶聯防、看樓護院”等工作機制,打好禁放工作的“人民戰爭”。強化巡查管控。對于農歷小年、除夕、初八(“開門鞭”)、正月十五、“財神節”等傳統燃放煙花爆竹的高發時段,組織機關干部、街道干部、工作人員深入社區開展巡查盯控,落實“領導包片區、部門包社區、人員包崗位”責任制,每個小區、每個樓座都要明確管控人員,實行責任捆綁、問題倒查,確保禁放區內實現“零燃放”。強化動態管控。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強化街面執勤力量,嚴密街面巡查、治安查控、道路稽查等管控措施,加大對可疑車輛、可疑物品盤查檢查力度,截斷運輸渠道。針對貨車、面包車、三輪車流動兜售,路邊出攤設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加強機動巡邏、視頻巡查,及時發現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禁放管理工作將堅持依法治理,強化打擊整治,提高禁放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暢通舉報渠道。各級公安、應急、城管部門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公布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舉報線索,以“零容忍”的標準強化剛性執法,對違規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舉報線索,要逐一核查,確?!凹新鋵?、件件有回音”。強化依法查處。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將把煙花爆竹禁放管理作為秋冬嚴打整治攻勢的重要方面,深挖線索,集中攻堅,加大打擊力度,強化震懾效應。各級應急、城管等部門將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嚴查第一響、嚴罰第一單,決不能搞“下不為例”,對違法違規行為一律按上限頂格處罰。突出警示曝光。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特別是對不聽勸告、違規燃放人員,將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向全社會釋放依法嚴管的強烈信號,倒逼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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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市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將被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運輸煙花爆竹。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同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攜帶、郵寄煙花爆竹。違反規定,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同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以非法郵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附件:
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2019年7月19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
(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建成區范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對民用機場凈空區域等特殊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
(五)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八)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
(九)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十)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前款所列場所,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制作煙花爆竹。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第六條 因重大公共節日、慶典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本行業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賓館、婚慶公司等單位在承辦宴席、典禮時,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重污染天氣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對違法制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組織銷毀、處置。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依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綜合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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