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稱,對方借款211000元不還,而另一方則稱,該筆款項并非借款,而是投資款,雙方各執一詞。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法官在抽絲剝繭梳理案件事實后,成功調解該起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2024年,梁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訴訟,稱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間,連云港某科技公司因急需資金周轉,向其借款211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上加蓋了該公司張某的法定代表人章。然而借款到期后,該公司一直未償還本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該公司、張某共同償還其欠款本息。
對此,被告該公司、張某共同辯稱,該筆款項并非借款,而是梁某的投資款,雙方屬于股權投資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該借條系梁某單方偽造,因梁某作為該公司股東,長期保管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借條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均系梁某自行加蓋。
經審查發現,該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注冊資本500萬元,張某持股97%,認繳出資金額為485萬元,梁某持股3%,認繳出資金額為15萬元,二人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33年7月6日。梁某提交的借條雖蓋有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但未注明出具日期。該公司雖能證明梁某曾因辦理工商登記接觸過公章,卻無法證實其是否接觸過法定代表人章。
于是,主審法官王靜仔細審查梁某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還原了案件真相:起初兩人達成合作意向共同投資該公司,但隨后梁某逐漸萌生退股想法,張某起初予以同意,后因該公司新項目投標在即,擔心股權變更影響投標資格而反悔,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王靜法官意識到,若支持梁某的訴求,必然會衍生出股權轉讓、股東資格退出等后續糾紛,若駁回訴求則梁某會就本案款項另行主張,二者均難以實質性化解矛盾,因此促成調解成為本案破局的關鍵。此后,王靜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耐心傾聽訴求,理性分析利弊,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同意返還款項并受讓梁某的股權,但考慮到項目投標需要,希望延遲退款和股權變更登記,梁某表示理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分期付款調解協議,并約定了股權變更登記時間。
下一步,市南法院將繼續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公正裁判護商、以高效司法安商、以人文關懷暖商,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強勁司法動能。
【法官說法】
隨著民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借貸實為投資”的交叉重疊案件層出不窮。本案中,梁某與該公司的糾紛,暴露出投資與借貸邊界模糊帶來的法律隱患。對此,法官特別提醒:合伙投資的典型特征為“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經營過程中常存在多筆款項往來,轉賬時最好注明款項性質;投資雙方達成投資合意后,也應盡快形成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投資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收益和損失的分配、投資人的股權回購等內容,以防后續發生爭議而解釋不清或舉證不能,導致出現敗訴風險。
此外,公司印章管理問題在本案中尤為突出。公司印章是公司作為法人行使權利的重要憑證,一旦管理不善,極易引發法律風險。建議企業建立健全印章管理機制,實行專人保管、登記使用,規范印章使用臺賬,確保印章使用全程可追溯,從源頭預防內部人員擅自使用印章引發的糾紛。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傅琳琳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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