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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公積金貸款,青島最新通知→

      5月6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明確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更好滿足繳存人住房消費需求,根據《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繳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信息系統中記載的自住住房套數進行認定。

      (一)房屋套數的認定是指擬購房家庭成員在所購住房區(市)范圍內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各級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記信息證明作為認定依據。本市各級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屋套數實現數據聯網可查,以查詢結果作為認定依據。

      (二)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在購房所在區(市)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房認定,執行首套房政策。

      (三)繳存人家庭未成年子女情況依據申請人填寫的《家庭成員關系承諾書》進行認定。

      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標準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6個月(即滿183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借款申請人已婚,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符合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貸款額度。

      (一)建立賬戶滿6個月的認定

      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建立至申貸時點應為6個月(含)以上,且要滿183天。

      (二)在申貸的近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的認定

      1.在申貸時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且不得欠繳。申請人申貸時點在當月20日以后,單位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未繳存入賬的,視為欠繳。

      2.申請人在申貸的近6個月內,應連續正常繳存滿6個月。

      3.單位存在整體逾期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且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視為正常繳存:一是一次性補繳3個月以內(含3個月)住房公積金,二是補繳行為發生在自最初欠繳月份次月起3個月以內(含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逾期補繳及非單位整體逾期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非正常繳存。

      4.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若能提供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調入職工若能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轉移等相關證明,且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視為正常繳存:一是單位為個人補繳新參加工作或調入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二是補繳行為發生在自參加工作或調入當月起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如出現單位為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或補繳行為發生在自參加工作或調入當月起計算超過12個月的,視為非正常繳存。

      5.存在非現繳存地繳存記錄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其原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現繳存地后,或非個人原因導致原繳存地繳存部分無法轉入現繳存地的,原繳存地與現繳存地銜接起來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能提供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時間及繳存明細證明,可予受理。

      6.軍隊轉業干部從部隊轉業至地方單位工作滿6個月,按規定在我市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貸時不欠繳(自轉業至地方工作當月起至申貸當月不欠繳),且安置單位與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軍隊轉業干部申貸時,除提供貸款所需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轉業安置單位出具的工作時間證明、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干部介紹信。

      7.退役軍人在我市就業安置并已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將退役時部隊住房公積金余額全部存入我市繳存賬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根據部隊出具相關的繳存證明,比照異地轉移接續申貸情形辦理。

      8.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繳存近3個月(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視為正常繳存;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繳存超過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視為非正常繳存。

      三、繳存基數的認定標準

      繳存基數按系統記載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繳存人追加提供繳存基數真實性的證明材料。繳存基數的調整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一)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按規定時間調高繳存基數的,需提供相應年度個人工資收入證明材料。

      (二)因工作調動調高繳存基數的,應提供與繳存關系一致的勞動人事關系轉移證明。

      四、賬戶余額的認定標準

      以繳存人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

      (一)正常繳存標準參照本通知“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標準”執行。非正常繳存的,繳存金額不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二)符合本通知“三、繳存基數的認定標準”規定情形的,繳存金額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出現按原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情形的,因調高繳存基數增加的繳存額差額,不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三)繳存人存在少繳補繳情形的,提供的證明材料與繳存情況相符的,少繳補繳金額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提取額度中的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五)存在非現繳存地繳存記錄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其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現繳存地后,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如非個人原因導致原繳存地繳存部分無法轉入現繳存地的,原繳存地與現繳存地銜接起來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的,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貸時點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

      (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情形。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貸款額度不高于以下四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以1萬元為起點,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標準,貸款額度可合并計算):

      (一)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配偶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

      1.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為30%;

      2.公式中的“額度計算年限”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8歲,女63歲),額度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

      1.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貸款額度計算時對賬戶余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對申請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計算,貸款額度計算時對賬戶余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2.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認定為準,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正常繳存余額。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須符合我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四)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2.借款申請人僅本人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

      按上述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符合多項情形的可疊加上浮,疊加后最高貸款限額150萬元:

      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家庭申請貸款時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30%確定;

      根據住建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對居民購買我市新建高品質住宅或達到現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一星級及以上等級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家庭申請貸款時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30%確定;

      購買我市商品房現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家庭申請貸款時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10%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正常繳存滿2年,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家庭申請貸款時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10%確定,但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規定

      貸款期限以年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8歲,女63歲);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得超過50年;貸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購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規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照有關規定調整。

      八、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以繳存人家庭為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綜合交易系統登記記載的信息為準。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認定貸款次數: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因城市改造拆遷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統一征收或回購的,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認定次數。

      (二)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因貸款抵押房屋的質量、面積等問題發生糾紛,經法院認定非購房人原因并裁決或調解退房的,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認定貸款次數。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間離異,若貸款所購住房歸屬借款人,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認定貸款次數;若貸款所購住房歸屬借款人的原配偶并辦理了借款主體變更手續,則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借款人不認定貸款次數。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價格的認定標準

      (一)辦理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需簽署書面承諾。

      (二)申請辦理再交易住房單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屋總價款根據網簽合同交易價格和房屋當前評估價值就低確定。

      (三)申請辦理再交易住房組合貸款的,房屋總價款根據網簽合同交易價格和組合貸款銀行提供的住房評估價格就低確定。

      (四)對上述二、三項房屋總價款有異議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計價。

      十、住房公積金貸款償貸能力核定標準

      (一)核定對象

      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圍

      對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夫妻雙方征信報告中的未結清貸款進行核定。

      (三)核定標準

      核定的合計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合計月收入的60%。

      (四)對個人征信報告中的貸款(住房貸款、車貸、消費貸等)和擔保貸款涉及的還貸能力核定

      1.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資產證明(房產、存單、理財等),且提供資產價值為其貸款余額和擔保貸款金額的兩倍及以上的,可予認定。

      2.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根據實際金額認定。

      十一、還款方式變更

      貸款存續期間,借款人申請變更還款方式的,借款人應正常還款一年以上,當前無逾期,具備變更后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貸款存續期間,還款方式可以變更兩次。貸款所購住房存在產權共有人的,產權共有人需同意并配合辦理還款方式變更手續。

      十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5月9日起正式實施,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規〔2020〕2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

      來源:青島政務網

      責任編輯: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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