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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譜!廚師跳槽后“拌黃瓜”被索賠10萬

      南京的劉某是一名冷菜廚師,離職后從事同樣的工作,然而他原來所在的餐飲公司卻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要求他賠償10萬余元。這起案件雖小,但反映了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不良趨勢,在廣大就業人員中引發極大共鳴。

      廚師拌黃瓜被訴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014年2月,劉某入職南京某餐飲公司從事冷菜廚師工作,并與餐飲公司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2022年5月,劉某從該公司離職,離職后,劉某先后在兩家酒店從事配菜和冷菜廚師工作。2023年4月,此前其就職的南京某餐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000元,并賠償損失91753元。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官 胡騰云:原告餐飲公司主張劉某在公司從事的是海鮮類菜品的制作,屬于餐飲服務中的小眾領域,劉某經過培訓和長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劉某離職后繼續從事海鮮類冷菜的制作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劉某向法院陳述,他在原餐飲公司上班時,僅是從事拌黃瓜、毛豆等常規冷菜的制作,沒有做過海鮮類的冷菜。

      法院判決:沒有證據證明廚師獲取技術秘密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法官 胡騰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劉某與餐飲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劉某僅是冷菜廚師,不足以證明其接觸用人單位的保密信息,餐飲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某在工作期間獲取了菜品制作技術秘密。餐飲公司將劉某納入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當限制了劉某的權利,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判決,對餐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餐飲公司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莫讓“競業限制”變不當限制

      競業限制制度設立的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但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無差別地與普通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高額違約金,對勞動者的擇業權造成不當限制。

      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教授 秦國榮:本案以生動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眾充分詮釋了判定“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核心是該人員是否掌握商業秘密。如果勞動者“無密可?!?,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來源:央視網微信公號

      責任編輯: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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