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通報8月份旅游市場案件查處情況。2024年8月份,市、區(市)兩級旅游執法部門,結合夏季特點及日常工作要求,加大旅游市場監管力度,持續開展執法檢查,維護良好的旅游市場秩序。
經對8月份全市旅游行政處罰案件情況進行統計,由市級文化執法部門及各區(市)共查處旅游案件8起。
市文化執法局3起
不具備領隊條件卻從事領隊業務
1.山東心悅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從事領隊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和《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旅游)》序號5從輕階次之規定,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劉某浩,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從事領隊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和《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旅游)》序號5從輕階次之規定,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3.遲某龍,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領隊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和《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旅游)》序號18從輕階次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嶗山區3起
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
1.郭某涵,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參照《山東省旅游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17項之規定,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趙某玉,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參照《山東省旅游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17項之規定,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3.青島海之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項目,違反了《山東省旅游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依據《山東省旅游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8項之規定,給予警告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西海岸新區(黃島)2起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等
1.青島緣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的事項,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夏某華,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9102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姜姍
責任編輯:崔現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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