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選取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以案釋法提醒市場經營主體要依法經營,不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提高辨別商品真偽的能力,以免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保護創新發展,服務新質生產力,營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據悉,2021年以來,即墨法院已累計發布典型案例20余個,審理的“hair”假冒“Haier”注冊商標犯罪案入選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知識產權是創新發展的源頭活水。近年來,即墨法院以護航創新發展為己任,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完善“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全鏈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同時,對企業的創新成果依法支持、保護、引導,全力打造知識產權審判“司法名片”,以司法力量護航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深化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改革,嚴格選配業務骨干組建專業化審判隊伍,2021年以來,即墨法院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255件。
即墨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剛(左二)一行與酷特智能創始人、酷特C2M產業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張代理座談交流。
即墨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剛(左二)一行深入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調研,了解汽車產業司法需求,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震懾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判處侵犯青島云路先進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給該公司造成1900余萬元損失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員方某罰金及有期徒刑,維護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是加強知識產權糾紛源頭治理,主動延伸司法服務,堅持“有求必應,無事不擾”原則,選擇涉法事務較多、司法需求較強的企業,建立直接聯系制度,通過“定制化”普法服務、設立“即法驛站”、確立普法專員等方式,為企業在項目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提供更加便捷、精準的司法服務。
三是開展送法進企業、企業負責人座談會、相關產業防控風險座談會等普法活動12次,深入企業調研,積極回應企業司法需求,引導企業提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保護意識、保護能力。
四是深入推進商事糾紛多元解紛,即墨法院與即墨區工商聯建立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編發《訴前調解要素指引》,提升商事糾紛訴前調解成效。2023年以來,即墨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73.94%。
案例一:
線上銷售假冒“百威”啤酒
男子獲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間,孫某伙同鄒某、林某等人購買絲網印刷機、貼標機,偽造“百威”商標標識及紙箱等,從湖北省兩家啤酒廠委托加工生產“淵武騎士”啤酒、“夢小姐紅樽”啤酒,雇傭趙某、張某某等人采取印刷瓶蓋、更換商標等方式,假冒“百威”注冊商標啤酒1.1萬余箱,后通過線上銷售等方式對外售賣,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66132元。
2023年7月,孫某主動投案。鄒某、林某、趙某、張某某等人均被另案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鑒于孫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即墨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官說法】
商標是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記,它承載了經營者的產品、服務質量、商譽和知名度,體現了經營者的品牌形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一種既侵犯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為此,法官提醒,商標權利人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市場監控,發現侵權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要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購買商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切勿貪圖便宜購買侵權商品。如遇侵權行為要注意保留維權證據,一旦發現制假、銷假線索,請立即撥打12315進行投訴或直接撥打110報警。
案例二:
銷售服裝侵犯他人美術作品著作權
一服裝店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陳某創作完成一幅美術作品,并于當日發布在某網絡平臺上。后陳某發現,某服裝店在網上店鋪中銷售印有其創作的該美術作品的T恤。陳某以該服裝店未經許可擅自銷售該產品,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該服裝店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
被告該服裝店辯稱,其并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故意,該產品系自工廠采購所得,并非生產后銷售,其進貨時已盡到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店鋪銷量較少,獲利不高,另外,陳某作品未經著作權登記,無法證明其權利。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陳某主張的該美術作品系經過藝術創作加工的卡通圖案,具有較強的獨創性,應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其所屬權利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各種權利樣態,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其中將發行權解釋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本案中,通過比對該服裝店所售產品上印制的圖案與陳某所享有的美術作品可以看出,T恤上的圖案整體上與該美術作品基本一致,僅在細節及顏色上存在差別,與該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該服裝店銷售涉案產品,侵害了陳某美術作品的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服裝店稱,該美術作品沒有進行作品登記,未取得著作版權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蹲髌纷栽傅怯浽囆修k法》第二條規定,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根據上述規定,該美術作品未進行作品登記并不影響認定原告陳某系該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對被告該服裝店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服裝店停止銷售涉案商品,并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法官說法】
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復制、發行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實踐中,商家生產或者銷售印有圖案的服裝、書包及其他商品的現象十分常見。在此,法官提醒,一方面,廣大商家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生產廠家在印制圖案時不能一味地從網絡上徑自下載他人圖片使用,銷售商在購進相關產品時應索要相關憑證,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在防止侵害他人權利的同時要增強自己的權利保護意識,創作作品后應保留好創作手稿或者創作過程等材料,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如果發現權利被侵犯,應做好證據固定,為維權做好準備。本案中,原告陳某的作品雖然未進行登記,但是其完成后就將作品上傳至網絡平臺,并保留了創作過程,對認定其系著作權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三:
擅自使用“華聯超市”招牌
小超市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為華聯系列商標權利人,該系列商標包含文字及圖片,該品牌在同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某小超市未經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在其經營場所的門店招牌、地圖定位、購物憑證、商品標價簽等處使用上述商標文字部分,后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將該超市訴至即墨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該超市在未獲得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店鋪門頭等處使用了原告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中文字部分。該文字部分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誤以為該超市與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該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超市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生活中類似“小超市”蹭“大名頭”的現象并不少見,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意圖通過懸掛與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鋪招牌,借其品牌效應吸引客流。這種“傍大牌”“蹭流量”的擦邊行為不可取,一旦被訴侵權,將面臨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著實得不償失。經營者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對于自己所經營行業的品牌和市場價值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盡到合理審查和避讓注意的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在經營活動中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共同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四:
線上銷售假冒“始祖鳥”
二被告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至7月,王某、張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家中通過某短視頻平臺對外銷售假冒“始祖鳥”注冊商標的服飾,銷售金額人民幣33萬余元。2022年7月21日,公安部門將王某、張某某抓獲,并現場查獲假冒“始祖鳥”注冊商標的服裝76件。經認定,價值10959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張某某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鑒于王某、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據此,即墨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在電商行業高歌猛進的同時,山寨假貨也在線上平臺屢禁不止。線上銷售門檻低、成本低,存在巨大的利潤空間,讓許多商家鋌而走險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假冒侵權的行為不僅對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可能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目前,線上購物已逐漸成為許多消費者的首要選擇,但由于無法接觸到實物,真假難辨。對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選擇信譽好、評價好的正規商家和平臺進行消費,并注意辨別商品的真偽,不要被“白菜價”等宣傳所迷惑。收到商品后應及時檢查商品的質量,如果發現是假冒偽劣商品,可以保留有效證據向電商平臺申請退貨退款,或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等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安睿 張濤 孫波 彭博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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