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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辦理周期24天!青島中院發布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

      12月1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3年第十六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3年度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情況,發布《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和2023年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22年12月到2023年11月,青島中院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1338件,審結1338件,其中減刑案件1134件,包括變更減刑幅度11件,不予減刑1件,撤回建議15件;假釋案件204件,其中不予假釋6件。

      近年來,青島中院采取多項措施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不斷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精細化。

      聚焦案件質量,規范審理流程。青島中院構建團隊化辦案模式,推進庭前事務集約化辦理,科學配備辦案人員,形成法官助理初步核對、承辦法官重點審查、疑難案件集體把關的遞進式案件辦理機制。今年以來,減刑、假釋案件平均辦理周期24天。健全和完善實質化審理模式,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實質化評議,綜合考察、準確把握罪犯減刑、假釋條件和減刑幅度。打造庭外調查核實機制,嚴格落實證據來源及合理性審查要求,加強與執行法院、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對接,多渠道審查證據材料真實性。

      聚焦重點案件,發揮示范作用。將涉及三類罪犯的案件、檢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等列為重點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今年,青島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青島首例對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件并當庭宣判,實現減刑假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針對司法實踐疑難問題,定期組織業務學習、積極開展理論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會同檢察院、監獄常態化推進同堂培訓和實務研討,不斷研究和推進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工作,提升實質化審理標準。

      聚焦常態長效,深化聯動機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執行、檢察、監獄等相關單位研討案件共性爭議問題,推動青島地區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理念和標準的統一。針對普遍存在的減刑假釋罪犯財產狀況核查難問題,積極探索構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多部門聯動的創新經驗,與市檢察院、青島監獄及北墅監獄聯合制定《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財產性判項執行協助工作的意見》。與市南司法局協商共建社區矯正基地,就假釋對接等工作簽訂支部聯建框架協議。

      聚焦司法公開,擴大審理效果。深入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系統的應用,保證減刑假釋工作在陽光下運行。網上閱卷率、程序性文書生成率和裁判文書網上生成率均達100%,開庭案件均通過遠程視頻或互聯網進行。擴大旁聽人員范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定期邀請廉政監督員、社會公眾代表等旁聽庭審。積極探索建立社區矯正工作前移機制,邀請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旁聽庭審,為擬假釋人員的社區矯正銜接配合管理工作打牢基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的總結,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白皮書、制作宣傳片等加強社會公眾對減刑、假釋工作的了解和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確保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公正、高效開展。

      白皮書梳理了青島中院2018年至2022年減刑、假釋案件情況,分析了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要點,從“嚴格裁判標準、推動實質化庭審、健全完善配套機制、打造智慧審判模式”四方面介紹了青島中院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的探索,提出進一步深入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打算。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從青島中院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其中,有采納刑罰執行機關的建議,減刑依法從嚴的案例,有采納社區矯正機關的建議,對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刑的案例,有采納刑罰執行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建議,依法從寬適用假釋的案例,也有綜合考察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表現、財產性判項履行等情況,依法不予減刑、假釋或從嚴減刑的案例,展現了青島中院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要求,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審理程序,強化刑罰執行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實質作用,努力提升減刑、假釋工作質量的司法實踐。

      案例一:

      涉眾型經濟犯罪

      法院裁定對罪犯李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罪犯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已執行刑期三年二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二次表揚獎勵,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另查明,罪犯李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參與吸收投資人17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1003852.15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該犯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主犯,犯罪所涉投資人人數眾多,數額巨大,且大部分投資人的損失未追回,社會危害程度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涉眾型經濟犯罪……在依法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的刑事政策,該案假釋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不予假釋。

      案例二:

      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

      法院裁定對罪犯安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罪犯安某,因犯詐騙罪,于2014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2017年至2020年減刑三次,共減刑一年八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一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安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安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內獲得六次表揚獎勵;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的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是認定罪犯悔改表現的重要依據,也是辦理減刑、假釋時依法必須考察的條件。罪犯安某的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其對詐騙所得贓款去向和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經濟情況,離婚時財產分割情況的說明既不清楚,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提交的直系親屬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亦不能證明其確無履行能力。罪犯安某確有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安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對社區有不良影響

      法院裁定對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罪犯肖某某,因犯強奸罪,于2021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已執行刑期二年六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肖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三次表揚獎勵。另查明,被害人對罪犯肖某某的犯罪行為不予諒解,不同意對其適用假釋。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雖然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鑒于其強奸犯罪的被害人對其犯罪行為不予諒解,不同意假釋,如果對其適用假釋,有可能引發矛盾或沖突,對社區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四:

      有犯罪前科、不履行財產性判項

      法院裁定對罪犯朱某某不予減刑

      【案情簡介】

      罪犯朱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繼續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已執行刑期五年。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朱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有犯罪前科,無能力履行財產性判項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一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八次表揚獎勵;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內平均每月消費人民幣190余元。另查明,罪犯朱某某于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該次盜竊犯罪共作案35起,案值人民幣164674.5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朱某某曾因盜竊罪受到刑事處罰,又犯盜竊罪,連續作案35起,系盜竊慣犯,犯罪數額巨大,社會危害程度較高;其獄內消費水平較高,具有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朱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五:

      服刑期間又犯新罪

      法院裁定對罪犯郝某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罪犯郝某某,因犯搶劫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不得假釋。2013年至2015年減刑兩次,共減刑二年七個月。因獄內服刑期間再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連同原判余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不得假釋。2019年至2021年兩次減刑,共減刑一年。已執行刑期十五年二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郝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七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五次表揚獎勵;已繳納全部罰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郝某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刑罰執行機關因其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嚴掌握減刑幅度,符合法律規定。但該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犯罪情節嚴重,再辦理減刑時應當比照此前減刑幅度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郝某某減刑六個月。

      案例六:

      多次違反監規、不履行財產性判項

      法院裁定對罪犯馬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罪犯馬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09年11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03956.4元。2015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個月,2017年至2019年減刑二次,共減刑一年一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十一年一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馬某確有悔改表現,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但原審法院已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馬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八次表揚獎勵。另查明,罪犯馬某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503956.4元未履行,考核期間平均每月消費197元;考核期間先后5次違反監規。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馬某所犯罪行系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危害程度較高;其在考核期間有5次違反監規行為,具有部分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服刑改造表現,辦理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馬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七:

      有暴力犯罪前科的累犯、涉黑犯罪

      法院裁定對罪犯楊某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罪犯楊某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020年減刑五個月。已執行刑期五年四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楊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涉黑犯罪,累犯,有二次犯罪前科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五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五次表揚獎勵;罰金已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曾因犯搶劫罪于199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楊某某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系涉黑犯罪,累犯,有二次暴力犯罪前科,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從嚴掌握減刑幅度適當,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楊某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八:

      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

      法院裁定對罪犯冷某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罪犯冷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于2015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25萬元。2017年至2021年減刑三次,共減刑一年九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三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冷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職務犯罪,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七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冷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五次;已繳納全部罰金,涉案贓款已全部被追繳。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冷某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犯數罪,且其中兩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從嚴掌握減刑幅度適當,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冷某某減刑七個月。

      案例九:

      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

      法院裁定對罪犯馬某適用減刑

      【案情簡介】

      罪犯馬某,因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決生效后交付社區矯正。已執行緩刑考驗期四年四個月零六天。社區矯正機關以罪犯馬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為由,報請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馬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積極參加教育學習,確有悔改表現;期間積極參與社區防疫工作,多次無償獻血,并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成功挽救一名12歲患者的生命。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馬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其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挽救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馬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縮減其剩余緩刑考驗期七個月零二十五天。本案是青島首例對社區矯正人員減刑案件。

      案例十:

      具有法定從寬情形

      法院裁定對罪犯付某某假釋從寬

      【案情簡介】

      罪犯付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7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2019年至2021年兩次減刑,共減刑一年二個月。已執行刑期九年三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付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確無全部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四次表揚獎勵;財產性判項已履行13300元。另查明,罪犯付某某家庭經濟困難,獄內消費水平較低(平均月消費40元);其配偶和母親已經去世,父親長年患病,有兩個未成年女兒需要撫養。檢察機關同意對付某某優先適用假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付某某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有悔改表現;其雖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但獄內消費較低,家庭經濟困難,確無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的能力,且家中有兩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符合法定從寬適用假釋的情形,依法可以從寬辦理假釋;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關同意接收對其進行社區矯正,經綜合評估,其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假釋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付某某予以假釋。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李澍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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