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糾紛案件,既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為商家的有序經營提供了指引。
據了解,張某通過某公司運營網購平臺中的某店鋪購得一部手機。簽收手機當日,張某連接互聯網并隨即激活了手機,下載安裝了其平時工作所需的一款軟件,安裝后發現該軟件出現閃退現象,無法正常使用。張某遂聯系該店鋪客服人員協商退貨,客服人員表示,因手機已被激活即為二手機,除質量問題外,不能退貨。張某交涉未果,遂將該公司、該店鋪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經當庭演示,該手機上的上述軟件登錄后即出現閃退現象。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該手機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該店鋪在該手機商品展示頁面的上方顯著位置標注了“7天無理由退貨”,而關于“已激活的數碼產品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請您確認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設置在商品詳情的最下方,提示內容并不顯著,一般消費者很難注意,且該提示信息并非訂單支付前必須查閱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店鋪沒有盡到主動提示、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的義務,屬于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此格式性條款不能適用于此次銷售,該店鋪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該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并非買賣合同一方,在交易過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對該公司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該店鋪退還張某貨款,張某退還手機,運費由張某承擔,同時駁回張某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祥
責任編輯:臧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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