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及時化解了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業主陳某因未及時交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欠付的物業費6000余元及相應滯納金。
承辦法官聯系陳某了解到,陳某拖欠物業費事出有因,兩年前,其轎車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時,車頂被碎石砸爛,車輛維修花費了2萬余元。事發后,陳某當即聯系物業公司要求查看監控錄像遭拒,物業公司稱,其代為查看,相關信息會及時告知。誰知,該公司不僅未告知相關信息,反而弄丟了錄像,致陳某無處索賠。陳某認為,該公司要求其支付物業費之前,應該先賠償車輛損失。該公司稱,陳某并無證據證明其車輛是在小區地下車庫受損,即使該公司的行為有所不當,陳某仍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全額交納物業費。
考慮到陳某的車輛損失因證據保存不當,難以得到救濟,而該公司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該案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實質性化解糾紛,亦不利于該公司和業主之間持久、穩定、和諧的關系。承辦法官遂通過“背對背”調解的方式,分別與雙方進行溝通:一方面指出該公司應積極妥善處理與業主的關系,而不是激化矛盾,在其自身工作負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一味地推脫責任,既影響該公司形象、社會評價,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糾紛,還會影響業主對物業工作的配合,進而增加其運營成本;另一方面向陳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說明該公司工作確有不妥,但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是車輛損失的實際侵權人,無法確定該公司對車輛損失的賠償義務。
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處,該公司認識到了自身行為的不當之處,向陳某表達了歉意,同意放棄滯納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作為對陳某車輛損失的彌補,還承諾今后會努力做好物業服務工作,爭取提升業主的滿意度。陳某見狀也消了氣,表示接受該公司的道歉,不再就其車輛損失一事追究該公司的責任,并當場給付了物業費,案件圓滿化解。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少艾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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