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據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了解,持倉管理是期貨市場核心的監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外,持倉合并、持倉報告等均是持倉管理的重要內容。經過三十年監管實踐,我國期貨市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持倉管理經驗,同時隨著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還需進一步提高持倉管理精細化程度,豐富監管手段。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貫徹落實相關法律,增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升監管透明度和增強監管效率。
從四方面完善持倉管理制度
具體來看,此次《暫行規定》共有7章30條,分別為總則、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法律責任和附則。
其中《暫行規定》主要從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等四方面內容對持倉管理進行完善。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和規范交易行為。持倉限額制度用于確定某一時間或階段,市場參與者在某一合約或品種上的最大持倉量,是期貨市場為防范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
《暫行規定》綜合現行做法和監管需要,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豐富持倉限額設定方式,為品種限倉、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預留空間;規范交易行為,要求市場參與者不得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范,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套期保值審批允許具有風險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額外獲得一定的持倉限額豁免,以在市場可承受范圍內滿足企業正常的風險管理需求。
《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此外,考慮到套期保值審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實的套保需求、在持倉限額以外賦予交易者的額外權限,因此《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額度的獲取和使用進行一定規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詐等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濫用套期保值額度。
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要求達到報告標準的交易者報送持倉、資金等情況,是期貨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徑。
《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準、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發揮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作用,《暫行規定》授權期貨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參與境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監管有效性。
四是對持倉合并的有關要求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并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持倉合并是避免客戶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持倉合并,是指期貨交易所對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個期貨賬戶的持倉按其業務規則進行合并計算,合并后的持倉量不得超過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暫行規定》對當前日常監管中的持倉合并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多個賬戶的持倉進行合并計算。此外,為保持監管彈性,對持倉合并豁免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結合持倉合并的具體情形建立相應的豁免制度。
值得關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在持倉限額的具體規定方面,《暫行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制定持倉限額,應當充分考慮期現貨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市場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對源于同一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期貨交易所可以分別或聯合設置持倉限額,可以同時設置品種持倉限額。對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貨交易所可以制定相應的持倉限額管理規定。
此外,符合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條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持倉限額豁免。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對交易者的持倉限額豁免申請進行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審批。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風險管理活動規模、期貨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
在套期保值相關規定方面,《暫行規定》指出符合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條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持倉限額豁免。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套期保值交易品種應當與其現貨經營資產、負債等相同或密切相關;二是套期保值持倉應當用于管理其資產、負債等的價值變化風險,或對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三是套期保值持倉的建立、調整和了結應當與其資產、負債等相關的生產、貿易、消費、投資等經濟活動緊密關聯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倉期限應當與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風險的存續期基本一致。
在大戶持倉報告相關規定方面,《暫行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或品種的大戶持倉報告標準并向市場公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報告標準。期貨交易所應當明確大戶持倉報告的具體內容,可以要求交易者報送其參與境內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等相關情況。
在持倉合并的具體規定方面,《暫行規定》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對交易者持倉進行合并計算:一是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貨經營機構和境外經紀機構處開立多個交易編碼的,應當將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量合并計算;二是同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內的各個賬戶,持倉量應當合并計算;三是期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有期貨公司高管表示,“近年來受國際市場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市場風險明顯加劇。從上述條例內容來看,監管部門有意加強期貨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完善持倉管理制度來提升監管透明度和增強監管效率。能更好防止惡意炒作等干擾市場的行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p>
上述證監會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李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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