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用私家車兼職跑滴滴,載客完畢在一地下車庫停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平安保險公司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平安保險公司128000余元。
據了解,2021年6月12日,王某駕駛私家車與劉某駕駛的車輛在一地下車庫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的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劉某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平安保險公司理賠劉某車輛維修費用13萬余元后,被保險人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平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獲代位追償權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原告平安保險公司支付已墊付的保險賠償款13萬余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認為,其駕駛車輛正在停車場停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上僅其一人未載有付費的旅客,且登記狀態為非營運車輛,因此,該賠償責任應當由其投保的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
太平洋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當天晚上7時至8時,王某離開家,次日凌晨才返回家,根據王某手機上滴滴訂單可以推斷其當晚駕車外出,從事營運活動,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故太平洋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了代位追償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本案的焦點在于事故發生時,王某是否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從6月11日晚7時即開始從事滴滴運營,一直到次日凌晨0時48分,凌晨1時26分,其在車庫停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而從事完滴滴運營其回家停車過程即使只有其一人也系其因從事滴滴運營而必然產生行程,應視為滴滴車業務的延續,而非完全基于家庭自用,故王某在從事滴滴車運營服務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情況下,其從事滴滴營運,車輛危險程度顯著高于家庭自用,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剩余128000余元應由王某予以賠償。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車主,私家車從事運營活動的那一刻起,其“家用”性質已改為了“營運”性質,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一旦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即便是車上沒有乘客也屬于營運行為的延續,都可能面臨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風險。因此,私家車車主在兼職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變更保險內容并交納與營運車輛相匹配的保費,避免自己可能因此遭受的損失。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范天夢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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