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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位置:首頁>文章詳情

      青島中院發布2022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22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4536件。這些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技術類案件占比居高不下,新技術領域不斷增加,案件審理難度逐年加大;案件標的較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增強;疑難復雜案件凸顯,“精品審判戰略”引領卓有成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十個最具典型性的案件發布,引導市場主體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樹立自主研發、自主創新的正向激勵導向。

      新聞發布會現場。

      案例一:

      行政司法協同保護新品種權益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40萬元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1日,原國家農業部頒發第20155428號《植物新品種權證書》,鄭州偉科作物育種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金苑種業有限公司系CNA20101085.0“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2016年4月26日,河南金苑種業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金苑公司)。2017年1月1日,鄭州偉科作物育種科技有限公司授權河南金苑公司對任何未經CNA20101085.0“偉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種權人共同許可,生產、經營“偉科609”或冒牌、侵權生產、經營“偉科609”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單獨行使舉報、起訴的權利。

      2020年6月5日,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檢查時發現,青島鑫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種子并非標稱的“豫禾868”,是假種子,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021年2月5日,河南金苑公司起訴稱,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實際是“偉科609”,山東省德發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德發公司)是“豫禾868”的生產、加工和供應單位,請求判令:被告青島鑫豐公司、山東德發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庭審直擊】

      2021年7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山東德發公司、青島鑫豐公司生產、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是否侵害原告河南金苑公司“偉科609”植物新品種權?期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平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扣的“豫禾868”與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保藏中心保存的“偉科609”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豫禾868”與“偉科609”構成近似品種。

      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德發公司生產銷售、青島鑫豐公司銷售的“豫禾868”玉米種子侵犯了“偉科609”的植物新品種權,青島鑫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山東德發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銷售范圍,以及河南金苑公司未進行“偉科609”品種審定的情況,以及其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法院確定被告山東德發公司賠償原告河南金苑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

      【裁判結果】

      2021年9月11日,青島中院對這起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山東德發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河南金苑公司“偉科609”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并賠償原告河南金苑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被告青島鑫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河南金苑公司“偉科609”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河南金苑公司、山東德發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行政與司法協同保護品種權的典型案件。行政機關先行行政查處,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正常有序的種業交易秩序,司法機關則對行政機關固定的被訴侵權種子,通過鑒定確定種子品種的真正屬性,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及時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優勢互補。同時,該案明確了授權品種是否經過品種審定、是否在市場進行銷售等情況是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為育種創新主體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實現品種權市場價值提供了行為指引。

      案例二:

      準確適用等同侵權規則

      原告索賠100萬元被駁回

      【案情簡介】

      2001年10月25日,辛根塔參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辛根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具有殺蟲活性的噻唑衍生物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并于2006年6月28日獲得授權,該專利現在有效期內。該方法專利涉及制備2-氯-5-氯甲基噻唑的必要純化方法以及使用經純化的2-氯-5-氯甲基噻唑制備噻蟲嗪的方法。

      后辛根塔公司發現,江西邦浦醫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浦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銷售2-氯-5-氯甲基噻唑,購買后經檢測分析認為該產品的生產使用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方法,海利爾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利爾集團)銷售邦浦公司生產的2-氯-5-氯甲基噻唑,并使用該產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所記載的方法生產“噻蟲嗪”,山東海利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海利爾公司)作為海利爾的全資子公司是“噻蟲嗪”的實際生產者。2020年3月17日,辛根塔公司認為邦浦公司、海利爾集團、山東海利爾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邦浦公司、海利爾集團、山東海利爾公司停止侵權、銷毀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其100萬元。

      【庭審直擊】

      2020年9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邦浦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辛根塔公司的專利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與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p>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是一種產品的制備方法,其權利要求是以制備方法界定其技術特征。根據法院調取的證據和現場勘驗,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方法的不同點在于:對于化合物與氯化劑反應所形成的反應物,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采用脫溶脫氣、蒸餾的工藝,涉案專利使用酸洗處理工藝,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告辛根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28日,青島中院對這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辛根塔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辛根塔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202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涉及方法發明專利等同認定的專利侵權案件。等同侵權規則的適用有利于克服字面侵權的局限,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審判實踐中,需要妥善處理相同侵權與等同侵權的關系,防止等同侵權適用過寬。該案通過證據保全、現場勘驗、調取證據等,準確查明技術事實,認定被訴侵權方法與專利不構成等同,避免以認定等同侵權的方式不適當地擴張專利權保護范圍,壓縮創新空間,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體現了專利法兼顧專利權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原則和宗旨。

      案例三:

      受托方提供侵權軟件還“先告狀”

      法院全額支持委托方反訴請求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6日,青島中康互聯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中康公司)與杭州嗒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嗒氪公司)簽訂《軟件開發服務協議》,約定由杭州嗒氪公司負責《康淘公社小程序》項目開發事宜,開發費用為228000元。協議簽訂后,青島中康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14000元,杭州嗒氪公司開發完成后向青島中康公司交付了“康淘公社”小程序。之后,杭州嗒氪公司以青島中康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協議、支付合同剩余款項1140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68400元。青島中康公司抗辯稱,其收到案外人廣州市藍海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警告函,告知“康淘公社”小程序侵犯了“Mall4j商城系統軟件”的著作權,青島中康公司向廣州市藍海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許可使用費65000元,青島中康公司據此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協議、返還已付合同款、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嗒氪公司與青島中康公司簽訂的《軟件開發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杭州嗒氪公司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向青島中康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但其提供的小程序源代碼與案外人店鋪商城系統相似度達95%,導致青島中康公司不僅沒有取得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而面臨侵權風險并導致損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杭州嗒氪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法院確定該合同自本案反訴狀副本送達杭州嗒氪公司時即2022年4月28日解除。

      杭州嗒氪公司已收取的軟件開發費用114000元應當返還,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杭州嗒氪公司提供的軟件涉嫌侵犯藍??萍加嬎銠C軟件著作權,青島中康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并進行比對確認侵權的情況下按照藍海公司要求購買“Mall4j商城系統軟件”支付的65000元應當由杭州嗒氪公司承擔。由于杭州嗒氪公司提供的軟件涉嫌侵權,故法院對青島中康公司要求杭州嗒氪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20%違約金,即46500元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2022年8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軟件開發服務協議》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杭州嗒氪公司返還青島中康公司合同價款114000元,并支付違約金46500元、賠償損失65000元。駁回杭州嗒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主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基本遵循。本案中,計算機軟件開發方不但沒有忠實履行合同義務,反而將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軟件提供給委托方,且在明知軟件侵權的情況下,主動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剩余款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案全額支持委托方的反訴請求,對于規范計算機軟件開發行為,引導從業人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積極作用,樹立了市場主體自主研發、自主創新的正向激勵導向。

      案例四:

      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地名

      樓盤廣告使用“紅島灣”不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2日,青島魯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邦公司)申請注冊第29412712號“紅島灣”商標。后魯邦公司發現,青島慧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聯公司)、保利(青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公司)開發的位于青島市城陽區紅島街道的樓盤突出使用“紅島灣”商標。后魯邦公司以慧聯公司、保利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慧聯公司、保利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魯邦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慧聯公司、保利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魯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p>

      法院經審理認為,紅島是國家行政區劃的地名,紅島灣是青島沿海的一個海灣,“紅島灣”屬于地理名稱。魯邦公司雖系“紅島灣”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但其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地名“紅島灣”?;勐摴臼欠康禺a開發公司,慧聯公司在房地產廣告上突出使用“紅島灣”,其目的是為了使相關公眾即商品房購買者了解商品房的地理位置及優越性,是基于說明商品房自然屬性的需要。因此,慧聯公司在商品房銷售中使用“紅島灣”用于指示房地產的地理位置具有正當性、合理性。“紅島灣”地名的知名度明顯高于“紅島灣”商標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在購買商品房時,不會因慧聯公司使用“保利紅島灣”標識而誤認為商品房來源于魯邦公司或與魯邦公司有關聯聯系。據此,法院認定,魯邦公司主張慧聯公司使用“保利紅島灣”侵犯其商標權沒有法律依據,魯邦公司也未舉證證明保利公司侵犯其商標權。

      【裁判結果】

      2021年5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魯邦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魯邦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2021年10月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魯邦公司不服,申請再審。2022年3月3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審查裁定:駁回魯邦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對地名商標進行認定及規制的典型案件。紅島經濟區作為青島高新科技技術產業發展的重點區域,是城市發展重要的戰略儲備空間,“紅島灣”作為地理區域名稱屬于當地社會公眾共同擁有的一種公共資源,如果被壟斷使用,顯然違反公共利益,有悖于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競爭原則。該案明確了地名商標的使用和維權邊界,規范地名商標權利人合法行使權利,對類案裁判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五:

      跨類保護馳名商標厘清“合法使用”邊界

      開發商攀附“愛馬仕”被判賠償200萬元

      【案情簡介】

      愛馬仕國際是一家依據法國法律組建和存續的公司,注冊日期為1957年5月21日,經營范圍為在同馬具、皮具、珠寶、鐘表、時裝、室內設計、餐具、香水等領域(以及通常情況下同該等領域相關的所有藝術和奢侈品行業)的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營銷相關的任何活動中,收購和管理品牌的股份和權益以及所有權。愛馬仕國際的外文名稱“HERMES INTERNATIONAL”一段時期內曾被翻譯為“埃爾梅斯國際(愛馬仕國際)”,并在中國多家法院判決書或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書中使用。愛馬仕國際是“愛馬仕”等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箱包、皮具等。

      山東滬港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港公司)在其開發的“愛馬仕公寓”項目名稱、售樓處、樣板間及廣告宣傳中大量使用“愛馬仕”等標識,在售樓處、樣板間擺放愛馬仕品牌的皮包、絲巾、餐具等系列商品,舉辦愛馬仕商品展覽活動,并在商業宣傳中稱其公寓裝潢為愛馬仕風格。愛馬仕國際認為,滬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2021年8月30日,愛馬仕國際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滬港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其損失500萬元。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被告滬港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愛馬仕國際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是被告滬港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被告滬港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經過權利人的長期使用和宣傳推廣,在第18類箱包、皮具等商品上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構成馳名商標,應予跨類保護。滬港公司在開發的公寓樣板間及廣告宣傳中突出使用涉案兩商標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滬港公司同時在售樓處擺放愛馬仕品牌商品,舉辦展覽品鑒活動,在樣板間裝潢中大量使用橙色、馬車、H型圖案等愛馬仕經典元素標識,并在宣傳中刻意強調“愛馬仕公寓”與愛馬仕品牌的關聯關系,攀附愛馬仕國際及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極為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2022年8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滬港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愛馬仕國際第1636601號“愛馬仕”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對原告愛馬仕國際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愛馬仕國際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在報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宣判后,被告滬港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2023年2月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對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正確厘清“合法使用”邊界的典型案件。實踐中,侵權人往往將看似合法的使用行為當作實施混淆的工具,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正當目的。該案對侵權人在商品房銷售中的全部行為整體予以評價,結合侵權人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惡意,對侵權人的攀附和混淆行為全面予以禁止,彰顯了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

      案例六:

      擅自改裝“海爾”產品另貼標識銷售

      被告一審被判停止侵權賠償300萬元

      【案情簡介】

      青島海商智財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商智財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其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信息咨詢服務。海商智財公司是海爾品牌無形資產管理公司,主要負責“海爾”“Haier”等系列商標的持有、授權及維權事務等。海商智財公司經調查發現,無錫思邁爾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邁爾公司)未經授權擅自改裝海商智財公司商標權產品的電腦板控制器、支付二維碼,變更產品的用途,在改裝產品上貼上思邁爾公司的“思邁爾”“smile及圖”標識對外銷售、運營。海商智財公司認為,思邁爾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21年4月27日,海商智財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思邁爾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原告海商智財公司、被告思邁爾公司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二是被告思邁爾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三是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告思邁爾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思邁爾公司改裝標有海商智財公司商標的產品、張貼“思邁爾”“smile及圖”標識及二維碼,并將上述改裝產品銷售或運營的行為,影響了海商智財公司商標識別功能和品質保障、信譽承載功能的發揮,破壞了商標權人、商品與商標之間的聯系,造成對海商智財公司商標權的侵害。思邁爾公司在網站、淘寶店鋪等的相關宣傳行為會使消費者認為思邁爾公司與海商智財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損害了海商智財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法院綜合考慮海商智財公司的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改裝產品數量較大,同時存在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該案的合理開支,酌情確定思邁爾公司賠償海商智財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2021年11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思邁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海商智財公司第727240號、第453474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對原告海商智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海商智財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海商智財公司、思邁爾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海商智財公司、思邁爾公司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2022年5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準許海商智財公司、思邁爾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企業尤其是大型集團企業為適應市場需求、尋求新的效益增長點,紛紛進行現代化產業體系布局和轉型升級。該案是海爾集團從世界家電第一品牌向全球唯一物聯網生態品牌轉型過程中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產生的新類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保護了商標權人在新經濟形態發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主體在新行業的探索和創新,規制了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七:

      擅自將漫畫形象注冊商標用于特許經營

      “老夫子動漫文化”起訴維權獲賠50萬元

      【案情簡介】

      《老夫子》漫畫形象系列圖書于1998年后多次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發行,其中在遼寧畫報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老夫子》漫畫中介紹作者王家禧,筆名王澤,于1928年生于天津?!袄戏蜃印甭嫵霭嬉堰_400套,風行世界華人社會中,在2007年前后出版發行的《老夫子》漫畫圖書中標注的版權所有人為老夫子哈媒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老夫子》作品入選首屆中國動漫藝術大展。2018年5月10日,老夫子哈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向老夫子動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夫子北京公司)出具授權書,載明老夫子哈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是《老夫子》的名稱、標記、設計、人物形象、視覺表現和衍生形象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對老夫子北京公司在中國大陸區域的權利獨占許可使用授權已到期,現繼續授權老夫子北京公司在中國大陸以自己的名義對上述權利事實獨占許可使用,并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后老夫子北京公司發現,鄭州老夫子修腳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老夫子公司)等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展示、通過微信公眾號和官方網站向公眾提供帶有圖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許可加盟商展覽和網絡傳播“老夫子”美術作品。2020年11月4日,老夫子北京公司認為黃島區老夫子足浴店、鄭州老夫子公司、李某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等共計155萬元。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被告黃島區老夫子足浴店、鄭州老夫子公司、李某是否侵犯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所享有的“老夫子”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二是若侵權,被告黃島區老夫子足浴店、鄭州老夫子公司、李某應如何承擔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主張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夫子北京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授權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為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相關權利人。鄭州老夫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該漫畫形象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商標申請時間在著作權形成之后,損害了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鄭州老夫子公司將該漫畫形象作為商業標識使用的行為侵犯了老夫子北京公司的著作權。法院綜合作品類型、作品知名度、侵權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鄭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黃島區老夫子足浴店為使用鄭州老夫子公司的商標支付了相應對價,且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特許人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2021年10月2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黃島區老夫子足浴店、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老夫子》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的侵權行為,被告鄭州老夫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老夫子》美術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被告鄭州老夫子公司、被告李某共同賠償原告老夫子北京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鄭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均不服,并提起上訴。2022年4月1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保護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典型案件。當注冊商標與在先著作權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從注冊商標的申請時間是否在著作權權利形成之后、著作權所涉作品的知名度、商標注冊人的主觀狀態等方面審查商標注冊是否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該案裁判有效制止了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為,維護了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加強著作權保護、激發文化創意活力、促進文化產業繁榮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八:

      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青島中院撤銷行政裁決確認原告不侵權

      【案情簡介】

      煙臺軍恒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軍恒公司)是ZL201721732378.6號、“一種新型內置式打樁破碎錘”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現在有效期內。2021年7月8日,煙臺勞卡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勞卡公司)與煙臺軍恒公司因專利權糾紛,向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煙臺軍恒公司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確定保護范圍,將權利要求1劃分為7個技術特征。2021年10月3日,煙臺勞卡公司到期未提供答辯意見,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書面審理認為,煙臺勞卡公司生產的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據此,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煙臺勞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物品。

      煙臺勞卡公司不服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該行政裁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裁決并確認其不侵權。

      【庭審直擊】

      煙臺勞卡公司認為,其對行政處理過程中技術特征B和G的比對有異議,行政裁決書中技術特征B為“上缸體、中缸體和下缸體之間通過內六角螺栓連接,組成整個裝置的基體,其他部件都安裝在缸體的內部”,技術特征G為“釬桿安裝在下缸體內,活塞的下側”。而被控侵權產品的釬桿連接于下缸體,未完全在缸體內,暴露于下缸體外,是外置的,缸體之間采用的是通體螺栓即貫穿螺栓,而非內六角螺栓。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則認為,結合證據照片可以看出涉案產品釬桿是安裝在下缸體內的,缸體之間通過六角螺栓連接在涉案產品上明顯有體現,涉案專利沒有排除貫穿螺栓的概念。而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及視頻則顯示,釬桿一端在缸體外部,但視頻及照片無法顯示是否為貫穿螺栓。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原告煙臺勞卡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釬桿為外置式,螺栓為貫穿螺栓,因此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對釬桿的位置限定為“其他部件都安裝在缸體的內部”“釬桿安裝在下缸體內”,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看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對釬桿的限定是完全內置,而非只有一端內置,這也是涉案專利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之一,而被控侵權產品明顯一端在缸體外,只有一端在缸體內,且作為釬桿必然會有一端內置,故法院認為該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關于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否是貫穿螺栓的問題,由于視頻及照片無法顯示螺栓是否貫穿缸體,被控侵權產品并未封存,且該技術特征也并不影響本案侵權判定,故法院不再予以分析。

      綜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全部技術特征,沒有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未侵犯該專利權。被告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裁決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裁判結果】

      2022年5月16日,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該行政裁決。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區域技術類及“三合一”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典型案件。法院充分考慮涉案專利所要克服的技術缺陷,結合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對于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推動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大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九:

      制售假冒品牌櫥柜涉案金額超千萬元

      四名被告人悉數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6年以來,孫某、林某、張某各出資10萬元,在青島市即墨區開設加工廠,生產無商標櫥柜。2017年2月,因銷售情況不佳,孫某、林某、張某共謀后,未經相關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從王某處購買由其生產的帶有“Haier”注冊商標的板材,非法生產帶有“Haier”注冊商標的櫥柜,張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提供海爾經銷商名單和聯系方式,由孫某、林某聯系并將產品銷售給海爾經銷商。2018年5月29日,張某取得30萬元的分紅后退出。2019年11月21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孫某、林某的加工廠內查獲假冒“Haier”注冊商標的成品櫥柜、板材、外包裝等物品一宗,價值11萬余元,其中假冒“Haier”注冊商標的成品櫥柜2套,價值14500元。次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王某的經營場所查獲帶有“Haier”注冊商標板材的生產模板2套。王某為孫某等生產帶有“Haier”注冊商標標識的板材共計142萬余元。經審計,自2017年2月至案發,孫某、林某假冒“Haier”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1000余萬元,張某參與的非法經營數額為500余萬元。

      2019年11月21日,孫某、林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日王某被抓獲到案。次日,張某被抓獲到案。

      2020年6月25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孫某、林某、張某、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2021年9月1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林某、張某、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林某、張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孫某、林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法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王某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1年11月19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林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2年3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通過刑事判決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在被告人稱其不知道該商品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而生產、銷售的情況下,法院結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關證據認定被告人在從事相關行為時主觀上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故意。對被告人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與無標識的商品混在一起生產、銷售的行為,法院根據被告人當時的主觀意圖、實施行為以及交易習慣等,結合具體案情準確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案件的裁判有力打擊了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對于加大民族品牌保護、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十:

      惡意搶注近似商標、“傍名牌”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305萬元

      【案情簡介】

      英特宜家系統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英特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在家具家居商品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英特宜家公司發現,青島宜家樓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家樓梯公司)通過“宜家整木家裝”微信公眾號進行推廣、宣傳,大量使用“宜家”“宜家整木”“ENKEA”“ENKEA宜家”等標識,在其開設于上海紅星美凱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簡稱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的加盟店中使用上述標識,臨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德宜家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也使用上述標識。英特宜家公司認為,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王某、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350萬元。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王某、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第5782277號“宜家”、第175291號“IKEA”商標權?二是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王某、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IKEA”商標為馳名商標,宜家樓梯公司注冊“ENKEA”商標為惡意注冊,應當禁止其使用。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使用的“宜家”“名德宜家”“IKEA”等標識,與英特宜家公司“宜家”“IKEA”商標構成相同和近似,侵犯了英特宜家公司的商標權。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作為商場經營者并未盡到合理的管理職責,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犯。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將英特宜家公司“宜家”商標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2022年7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第5782277號“宜家”、第175291號“IKEA”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宜家”字樣,被告宜家樓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賠償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300萬元,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紅星美凱龍日照公司賠償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5萬元。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對馳名商標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件。侵權行為人在明知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申請近似的“ENKEA”商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且在微信公眾號、企業名稱、域名中大量使用侵犯涉案商標權的標識,主觀惡意明顯。法院通過認定馳名商標,有效阻止了“ENKEA”商標的使用,并全額支持權利人對直接侵權行為人的訴訟請求,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政策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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