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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 青島一游船被罰3萬

      近日,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立案查處1起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案件。該游船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為切實維護海上旅游客運市場秩序,加強普法宣傳,該當事人被罰款3萬元。

      2023年3月8日15時40分,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匯泉灣附近海域巡查時,發現“金山216”號船舶載乘兩名游客在小青島附近海域進行拍照游覽。經查,駕駛員陶某現場無法提供“金山216”號船舶有效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游客已通過支付寶掃碼支付船費200元。

      經查,陶某駕駛未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據《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由港航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和《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水路運政)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法程度一般,初次違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的罰款”,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宋大偉  通訊員  張鑄祥

      責任編輯:林紅

      相關鏈接:《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應當向港航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船舶安全、質量符合要求且來源合法的證件;

      (三)人員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

      (四)有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港航管理部門應當核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海上旅游客運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行為”。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存在以下危害:

      1.未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使用未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擾亂海上旅游客運市場正常運營秩序,且其安全情況無法得到保證,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2.游客乘坐未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從事海上觀光,如在乘船過程中遇到危險、發生糾紛時,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提醒,海上旅游客運市場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維護,請廣大從業人員嚴格遵守《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等規定,提升守法意識和服務水平,共同維護規范有序、和諧穩定、服務優質的海上旅游客運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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