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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個人投資者參與可轉債交易應滿足“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

        上交所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原文件

        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應當建立可轉債適當性管理制度,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資者全面介紹可轉債特征和制度規則,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相關業務。

        二、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 1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開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權限,且未銷戶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普通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

        四、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本公司可轉債申購、交易、轉讓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會員應當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盡快完成相關技術改造。在技術改造完成前,會員應當通過合理方式辦理可轉債權限開通,確保投資者權利不受影響。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實施。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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