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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銀行卡給詐騙團伙使用致他人被騙102萬元 二被告人獲刑并各處罰金

      為謀取不法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兩人以為找到了致富捷徑,殊不知已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后該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使用,致他人被騙102萬余元。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姜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據了解,2021年9月,陳某、姜某分別通過網絡結識“上線”,兩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明知“上線”欲將兩人的銀行卡用于上游違法犯罪活動的結算業務,仍按照“上線”要求,由陳某將姜某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上線”使用,后姜某提供的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利用,騙取他人三次轉入姜某賬戶共計人民幣1024300元,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莫因貪圖小利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在電信詐騙、網絡販毒、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中,犯罪分子往往選擇通過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結算的方式逃避打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醒大家增強法律意識,切不可為貪圖小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賬號出售或出借他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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