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萊西市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管控,在某些人看來,沒有了煙花便少了節日喜慶的氛圍。殊不知,近年來,煙花致人損傷、引發火災的現象頻發。這不,父親為兒子結婚燃放煙花,竟致旁觀者耳部受傷,喜事變成鬧心事,損失誰來賠?到底是燃放不當、運輸疏忽還是產品缺陷?
據了解,2019年12月26日,全某在萊西某煙花經銷部購買10箱煙花,用于其兒子婚禮慶典。2020年1月1日,煙花經銷部的經營者解某將煙花送至全某家門口并在路邊卸下。當天上午,全某燃放煙花時,其中一箱煙花內堂發生爆炸,一枚煙花彈沒有正常打入空中,而是橫向射出,導致旁觀者遲某耳部受傷、聽力受損。當日下午,全某電話通知解某,解某承認其在裝車運送煙花過程中不慎將部分煙花跌落,并有撴撞煙花的行為。
事發后,遲某起訴要求全某承擔賠償責任,萊西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全某賠償遲某全部損失16168元。
全某賠償后,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向煙花銷售方——該煙花經銷部及其經營者解某追償。該煙花經銷部及解某則主張煙花不存在質量問題,故不同意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全某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一:
涉案煙花是否存在缺陷?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第5.7.3條規定,發射升空產品的發射偏角應≤22.5°。根據全某提交的視頻資料可以證實,該組煙花在正常擺放、點燃后,禮彈突然橫向射出并炸開,發射偏斜角遠遠大于 22.5°,該煙花明顯存在危及人身、財產的危險,且已造成了他人損失,屬于缺陷產品。
爭議焦點二:
二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的銷售者或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以其存在過錯為要件。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全某在燃放煙花的過程中存在過錯。相反,通過錄音能夠證實被告解某在裝卸煙花的過程中存在煙花掉落、撴撞煙花的不合理行為。因此,被告該煙花經銷部作為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解某作為經營者應承擔共同責任。
綜上,法院支持了原告全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該煙花經銷部、解某不服,并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與傳統的侵權責任不同,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那么不論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需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同時涉及產品責任和普通侵權責任,若非證據充分,很難查清事實,故法官在此溫馨提示,煙花雖絢爛,燃放需謹慎。一要從正規渠道購買,二要按操作規范燃放,三要遠離人群,四要在非禁燃區燃放。另外,為了凈化我們的空氣、共建寧靜優美家園,倡議大家換種方式慶祝節日,保護環境從我做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華成磊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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