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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膠州法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月7日,膠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雖然該案適用普通程序,但審判席上只有一名審判員,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膠州法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庭審現場

      據了解,2011年,王某與李某結婚,次年育有一女。2018年5月起,李某離家出走一直未歸,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法官在送達法律文書過程中了解到,李某離家出走后,王某一直與公婆一起共同生活,王某的婆婆也證實其兒子李某離家出走的事實。因被告李某適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膠州法院對其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承辦法官庭前閱卷后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民事案件的規定,決定適用獨任制審理。

      與以往普通程序審理案件至少需三人組成合議庭不同的是,新的審理模式對符合條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適用獨任審理,減少了各位法官、人民陪審員之間的協調庭審安排耗費的時間,在排期、評議、歸檔等方面減少了程序性工作,不僅節約司法資源,還可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對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持續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服務的滿意度具有積極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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