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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車出租共享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黃島法院:被保險人自擔損失

      隨著共享經濟新模式層出不窮,從網約車、順風車到共享單車、共享租車,新業態的涌現不斷對傳統保險業提出挑戰。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郝李麗法官依法審結一起私家車共享出租引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庭審現場

      據了解,今年1月,鹿某將其名下一輛小型轎車在青島西海岸新區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萬余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保險單重要提示欄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2月,鹿某通過某共享租車平臺將該車出租給苗某,約定租金為163元/日,租期自今年2月4日9時起。今年2月4日晚上6時,苗某駕駛該車因操作不當與圍墻相撞,致車輛受損。經認定,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為家庭自用從事租賃,改變涉案車輛使用性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后鹿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該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用等共計9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用途為家庭自用,而原告鹿某通過共享平臺將該車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賃使用的行為,改變了車輛性質及用途,擴大了車輛使用范圍,增加了車輛出險幾率,該變化超出了被告該保險公司預見范圍,屬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因鹿某未將上述情形及時通知該保險公司,現案外人苗某在租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該風險應當由鹿某自行承擔。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對原告鹿某主張被告該保險公司賠償其維修費的訴訟請求。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陽陽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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