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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幣”投資高大上近千人上當受騙 萊西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10月20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在青島即墨普東看守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趙某、邱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據了解,2019年年底,陳某加入“虛擬數字貨幣傳銷交易平臺”,參與名為“數字貨幣刷單”的虛擬投資項目,該項目對外宣傳通過下載“AR”“MARK”等軟件低買高賣“數字貨幣”獲利,而實際獲利方式為不斷發展下線,拉攏新成員參與。后陳某發展趙某,趙某發展邱某等人,三人通過發獎金、旅游、聚會、發紅包、承諾不賠錢等手段不斷發展社員,吸引大量人員參加投資,以參與人數和繳納會費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

      庭審現場

      截至2020年10月17日,陳某、趙某均已達到常務理事級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均超過400人,涉案金額均達千萬元。案發前,邱某已達到理事級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達70余人,涉案金額200萬元。后“數字貨幣刷單”平臺突然關閉,致使參與投資該項目的人員發現自己被騙,遂集中至公安機關報案。后犯罪嫌疑人陳某、趙某、邱某投案自首。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陳某、趙某、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趙某、邱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中陳某、趙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合議庭考慮到案情重大、復雜,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譚美娜  呂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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