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宮成群 張豪杰)6月9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首要分子潘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至拘役6個月不等的刑罰。
據了解,2006年初,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羈押期間,結識了同監室的孫某。2012年,潘某在即墨原普東鎮、七級鎮一帶以民間借貸的名義,糾集孫某以及同樣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于某、于某某等人對外高利放貸,采取毆打、威脅、恐嚇、滋擾等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并持虛假借條進行虛假訴訟。2014年,潘某開始覬覦基層政權,為競選村主任打壓其他競爭對手,指使他人半夜砸玻璃威脅計劃參選的曹某,砸車報復與前任村主任來往密切的潘某某。潘某當選村主任后,除繼續變本加厲在高利放貸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外,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對人稍有不滿便通過孫某、于某等人糾集袁某等人伺機報復,傷人毀財,有組織地實施詐騙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三起,尋釁滋事行為八起,致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人民幣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潘某為首要分子,孫某、于某、于某某為其他成員,時某、呂某等8人分別參與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各被告人具體參與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圖為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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