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即墨區某鎮的窨井蓋經常被盜,為抓住竊賊,管理人員將GPS 導航系統(與手機相連)裝在窨井蓋上,在案發后6小時內便將小偷揪了出來。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被告人邰某以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等待邰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邰某,即墨區人,平時以收廢品為生。2019年,邰某以收廢品打掩護實施偷盜行為被判處刑罰。然而,邰某并沒有以此為戒,反而總結經驗,認為偷個人的物品容易被報警抓住,偷公家的物品不一定有人能報警,遂決定在收破爛的時候偷點公家的物品。
2020年4月11日晚上,邰某早早就睡下養足精神。次日凌晨2時許,邰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某鎮公路上,偷了20個窨井蓋。當天凌晨4時許,他回到家中,將偷來的窨井蓋搬到西廂房擺好,又躺在沙發上睡了個回籠覺。當天早晨6時許,邰某出門收廢品。上午8時許,邰某收了一車廢品回家,警察已在他家門口等著了。原來,管理人員通過GPS發現,窨井蓋被盜立刻報警,警察根據定位系統毫不費力地找到邰某家。頗具諷刺意味的是,此次出警的警察正是上一次抓邰某的警察。
邰某供述,除了這次偷的20個窨井蓋,還有3個長方形的窨井蓋也是他在案發地附近偷的。經即墨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窨井蓋總價值人民幣2743元。案發后,邰某被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以犯罪嫌疑人邰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審查起訴。因其曾故意犯罪,2021年1月29日,即墨檢察院經公開聽證對邰某變更強制措施,對其決定逮捕。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執行逮捕。
□檢察官說法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一條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檢察機關認為,結合偵查機關現場勘驗筆錄以及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邰某盜竊的窨井蓋主要位于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提起公訴。
因邰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秀麗 楊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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