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下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兩級法院2020年審判執行工作基本情況,發布十大刑事、民商事審判及執行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2020年,在青島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青島兩級法院認真落實市委決策和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決議,圍繞市委“學深圳、趕深圳”、發起15個攻勢工作部署,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工作主線,忠實履行法定職責,努力加強自身建設,共辦結各類案件283950件,其中青島中院辦結28283件,同比分別上升14%、7.3%,司法職能有效發揮,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
209個互聯網法庭網上立案28萬件
青島中院出臺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意見,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疫情防控犯罪,妥善處理涉疫情經濟糾紛,適應疫情防控要求,運用網上立案、在線庭審、網上調解、智慧執行定分止爭。青島法院共改建互聯網法庭209個,網上立案28萬件,在線開庭審理案件2.1萬件,電子送達23.7萬件次,努力減少疫情對訴訟活動的影響。根據市、區統一部署,組織1400余名干警深入基層社區參與防控,在抗疫一線彰顯政治擔當。
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33件810人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青島法院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133件810人,圓滿完成案件“清零”任務。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審結故意殺人、搶劫、詐騙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和多發性侵財犯罪案件2687件,審結毒品犯罪案件303件,堅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對罪行較輕和認罪認罰的2036名被告人判處緩刑、管制或單處附加刑。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371件,積極參與社區矯正,促進罪犯悔過自新。
審結破產案件156件盤活資金18.5億元
青島中院出臺保障企業家合法權益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12條意見,制定服務上合示范區、山東自貿區青島片區建設25條舉措,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地走訪120余家企業,發布涉國企、民企等法律風險防控白皮書,積極回應企業司法關切和需求。倡議發起膠東五市司法協作機制,推動實現跨域訴訟服務一體化,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加強與人民銀行、銀保監局、證監局金融糾紛訴調對接,搭建互聯網金融類案線上速裁平臺,高效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依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健全覆蓋膠東五市及東營的跨域審判機制,妥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努力打造半島創新司法保護新高地。成立青島破產法庭,推動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審結破產案件156件,盤活資金18.5億元,完成45家“僵尸企業”司法處置任務。設立上合示范區涉外巡回審判庭,初步形成涉外商事糾紛線上線下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新平臺建設。
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全覆蓋
青島法院妥善審理就業、醫療、教育等民事案件,加強民生權益司法保障。妥善審理婚姻家事案件,維護家庭關系和睦穩定。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構建規范和諧的勞動關系。妥善審理涉軍案件,打造古鎮口“涉軍維權特色法庭”,服務保障軍民融合發展。妥善審理土地承包流轉、征地補償等涉農案件,落實落細服務鄉村振興司法政策,助力精準脫貧攻堅。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全覆蓋,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大司法救助和困難群體保護力度,為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發放司法救助金,讓困難群眾感受到社會主義法治的溫暖。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保持100%
青島法院審結政府信息公開、土地房屋征遷等行政訴訟案件2519件,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4490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全年保持100%,應訴水平、化解效果明顯提升,“官員出庭又出聲”成為常態,“出庭當一次被告勝過十次法治教育”成為共識。加強審前和解機制建設,完善案件審查、和解員選任、訴調對接等機制,推動953件行政爭議訴訟外解決。
“直播帶貨”網拍成交金額50.7億元
青島法院執結案件76381件,執行到位金額239.2億元。精準實施信用懲戒,對4.8萬名當事人適用“限高”措施,及時對已履行義務的1.6萬名當事人解除限制。強力攻堅財產處置難題,探索執行法官“直播帶貨”“VR看房”,通過網拍方式成交金額50.7億元。推廣建立執行和解中心,開展“藍色風暴”等系列執行行動396次。落實市人大常委會決議,配合自然資源部門盤活涉21個項目閑置土地3347畝,其中司法查封閑置土地19宗800.1畝,有效釋放資源潛能。
推進訴源治理多元化解糾紛8.5萬件
青島法院出臺服務保障“突破平度萊西攻勢”的意見,召開現場會推廣平度“無訟村莊(社區)”、萊西“法助農興”經驗。出臺推進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意見,將人民法庭打造成訴源治理的前沿陣地。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體系建設,與35個部門和組織共建訴前調解機制并納入法院調解平臺,通過多元方式化解糾紛8.5萬件。積極妥善化解涉訴信訪案件,實施聯治、聯動、聯創“法信工程”,將更多信訪糾紛納入法治軌道,用心用情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2021年是“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下一步,青島兩級法院將全面落實市委實施“項目落地年”、縱深推進15個攻勢等工作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各項工作,努力為“十四五”開好局、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據悉,青島中院此次發布的十大刑事、民商事審判和執行典型案例,是從2020年青島法院審判執行的28萬余件案件中梳理選取的,案件社會關注度高、類型新穎、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青島中院希望發揮這些典型案例在社會生活中的引領、示范、指導作用,以震懾違法犯罪,提高公民依法維權意識,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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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河南省原副省長徐光受賄1265萬元
一審獲刑11年
【案情簡介】
2004年至2018年,徐光利用擔任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市長、周口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現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265.2794萬元。后徐光擔任河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光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1月11日,青島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光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徐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被告人徐光作為黨的高級干部,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對其依法予以懲處,彰顯了黨和國家從嚴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案例二: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首犯顧尚福、顧尚榮均獲刑25年
【案情簡介】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顧尚榮、顧尚福在萊西市姜山鎮為控制當地一些企業部分業務,實施多起持械行兇暴力性違法犯罪行為,排擠、打壓競爭對手。1999年8月,顧尚榮、顧尚福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二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2004年,顧尚福成立公司糾集多名組織成員加入,顧尚榮則依靠組織勢力當選并連任村委會主任,成為組織的“幕后組織者”。二人政商結合,以兄弟親情為紐帶,相互支撐,逐步形成了以顧尚福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顧尚榮為組織者,以遲尚飛、劉學濤等人為骨干成員,以柳偉、蘇利榮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遲金道、孫立健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人數較多、成員相對穩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故意殺人、非法采礦、妨害作證等16起犯罪活動,致2人重傷、4人輕傷、12人輕微傷,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在姜山鎮區域及多個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顧尚福、顧尚榮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顧尚福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顧尚榮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采礦罪、妨害作證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顧尚福有期徒刑25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采礦罪、妨害作證罪、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顧尚榮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顧尚福、顧尚榮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青島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把持基層政權,在萊西市姜山鎮及當地多個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其依法予以嚴懲,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三:
辱罵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女子犯妨害公務罪獲刑7個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16日,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孫某、左某在青島市市北區某疫情防控檢查點,協助市北區阜新路街道辦事處東太平社區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當天上午10時許,曹某與丈夫劉某至該檢查點,曹某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拒不配合進行身份登記、體溫測試等工作,欲強行進入市北區鐵嶺路2號居民小區,孫某、左某對其進行勸阻,曹某對二人進行辱罵,并用手打孫某面部,致其受傷。
【裁判結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庭審后又提交悔過書,表示自愿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交付社區依法實行矯正。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決嚴厲懲處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司法保障。
案例四:
搭“青島啤酒”便車被控侵權
兩被告被判賠償100萬元
【案情簡介】
德州某公司生產、青島某公司監制的“特制啤酒”產品,擅自使用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啤酒”產品的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其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令被告德州某公司、青島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生產的“濱海情特制啤酒”與原告經典款產品易拉罐外包裝相比較,除跑道圖形內部花紋、字樣、跑道圖形中間部分商標、罐體側面文字內容略有不同外,無論是罐體的整體色彩搭配,還是具體細節的設計排列,均與原告產品設計特征近似。結合該產品為快消產品的屬性,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嚴厲打擊了在市場競爭中惡意“搭便車”的侵權行為,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自主知識產權,為維護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現金清償與債轉股清償相結合
青島首例執行程序轉破產重整成功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為主營業務的民營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融資困難等問題,于2014年開始出現資金不足、開發停滯,拖欠的工程款、職工工資及民間借貸等資金巨大,引發大量訴訟和執行案件。2018年5月11日,債權人向青島中院申請對該公司由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紤]到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僅有的資產上有多筆抵押、查封,強制執行會導致多數債權人無任何清償,但其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且資產區位優勢明顯,通過開發續建有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具有重整價值。2018年7月,青島中院裁定受理該公司重整。2020年3月30日,青島中院裁定批準該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現處于重整執行階段。該公司破產重整案成功,共化解債務6.59億元,盤活中心城區土地近20畝,有效化解執行案件19起。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青島市首例執行程序轉破產重整案件,也是首例通過現金清償與債轉股清償相結合的方式重整成功的案例。該案以法治化、市場化方式保障了民營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成功,充分發揮了破產審判在“調結構、轉方式”中對企業結構升級、重獲經營能力的積極作用,達到了騰籠換鳥、資源盤活的整合效果,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有力保障了企業和債權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六:
未取得放貸資格長期對外放貸
法院認定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11日,丁某向楊某、肖某出借50萬元,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彭某是保證人。2019年7月25日,楊某出具承諾書,確認向丁某借款50萬元,利息以現金形式支付到2019年5月11日,到2019年7月25日本金一直未還。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肖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彭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至2020年期間,丁某作為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16起,其中近三年就有11起,涉案標的額高達近2000萬元。當事人雙方均認可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了自出借之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的利息支付義務。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其長期對外放貸,持續時間長、累計金額巨大、放貸對象不特定,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違反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及同期貸款利率返還給丁某。因擔保人具有過錯,故其應當對主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典型意義】
本案中,出借人未依法取得發放貸款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屬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形成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案例七:
組織各方當事人線上線下同步調解
實現債權人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8年,某集團印尼公司與某企業印度公司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由某集團印尼公司提供移動電話44萬余部,總價款1309萬美元,某通訊公司針對上述買賣合同向某集團印尼公司提供保函,確認承擔最高額擔保額度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某集團印尼公司依據買賣合同要求分批次完成了交貨義務,收貨方無任何品質異議,但是針對其中一批貨物,某企業印度公司以貨物進口關稅方面的問題向印度海關提供擔保為由,扣留應支付給某集團印尼公司的貨款,共計436363.2美元。某集團印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通訊公司承擔擔保責任,支付貨款及利息。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達成和解,由某通訊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分期向某集團印尼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國內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中經貿往來引發的涉外商事糾紛,法院利用互聯網審判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線上和線下同步進行調解,在最短時間內主持各方達到和解協議,實現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國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案例八:
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被告被判“勞務代償”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間,被告胡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南龍口段河道內,通過魚竿架網的方法,獵捕黑尾蠟嘴雀、金翅雀、黃雀等野生鳥類90只。上述鳥類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胡某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為16600元。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胡某違反國家狩獵法律法規,采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造成了當地野生鳥類的減少,破壞生態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被告胡某沒有固定收入,經濟困難,依法判決被告胡某賠償其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法院指定地點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點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最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并在青島市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該案是山東省首起適用勞務代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公益案件,被告胡某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濟困難,無力賠付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并且愿意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胡某以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代償,綜合考慮了加強公益訴訟審判執行工作與被告自身經濟狀況等因素,既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又將司法溫度和司法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履行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九:
保障涉疫企業復工復產
法院4小時解封企業銀行賬戶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北京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因保證合同糾紛被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5100萬保證責任。根據該銀行申請,法院依法訴中保全了該公司的相關銀行賬戶。新冠疫情爆發后,該公司成為應對新冠疫情聯防聯控緊急任務調配單位,承擔呼吸機的供應保障工作,同時該公司承擔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的呼吸機定向生產出口任務。因呼吸機等醫療設備制造屬于資金密集型產業,凍結賬戶影響該企業呼吸機設備的生產、出口任務和疫情防控大局。2020年4月29日,青島中院了解到該情況后,快速反應,迅速組織各方聽證,依法通過網絡查控系統,4小時內解除對該企業銀行賬戶查封,為涉疫企業的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意義】
該案是青島法院依法審慎善意文明執行,為防疫企業復工復產、“六穩”“六?!碧峁┯辛λ痉ūU系牡湫桶咐?,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十:
法院與政府雙向聯動
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利用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某集團黃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應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受理費、保全費共計3.1億元。被執行人在湖北省黃岡市有497111.2平方米土地及房產,系首封財產可以處置。上述土地房產由于被執行人經營不善,長期處于閑置狀態,周邊居民反響較大,嚴重影響當地營商環境。2020年8月6日,青島中院、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青島市啟動“司法查封閑置土地聯合清理處置攻堅行動”,全面啟動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青島中院與黃岡市委、市政府及黃岡中院加強協調聯動,及時啟動評估拍賣,通過當地市委、市政府區位、資源優勢,引導當地政府提前介入,尋找潛在購買人,并達成了由當地政府對涉案土地流拍后兜底處置的共識。最終,涉案土地由黃岡某投資有限公司1.5億元競得,一拍成交,涉案閑置土地成功盤活導入市場。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土地房產價值大,閑置時間長,拍賣附加條件多,流拍可能性大,青島、黃岡兩地法院與政府雙向聯動,充分發揮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工作優勢,堅持源頭化解、引入社會力量、盤活閑置土地,促成一拍成交,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及時實現,又激活了閑置土地資源要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佼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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