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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新規: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金額大幅提升,最高20萬元

      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修訂后的《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與修訂前的《暫行規定》相比,新規大幅提升了有獎舉報獎勵金額:由500-2000元三個檔次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并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新版《暫行規定》拓展了有獎舉報途徑。除了“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之外,將“12369”網絡和微信舉報、省環保督察熱線(0531-66226110)納入有獎舉報范圍。

      新規提高了有獎舉報獎勵金額,修改獎勵認定方式。原有舉報獎勵金額為500-2000元三個檔次,此次修訂將獎勵金額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根據舉報人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例如,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舉報人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

      同時在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精神獎勵的內容。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核查情況,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對舉報人實施表揚等精神獎勵。

      《暫行規定》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多人提供證據線索的,由發布懸賞的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提供證據線索的貢獻程度分發獎金。

      來源: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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