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封滿樓)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職工除了法定的節假日以及周末休息時間以外,每年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2020年已經進入倒計時,因為擔心過期清零,不少勞動者都準備趕在年底前把年休假休完,還有部分入職新單位的勞動者表示并沒有享受到帶薪年休假……那么問題來了,這些說法都是正確的嗎?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合法嗎?近日,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帶薪年休假“霸王條款”進行了梳理解讀。
什么是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霸王條款1:本年度新進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在本企業入職滿12個月的,才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樣的條款規定是否合法?
根據人社部發布《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年休假辦法》)相關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在人社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員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即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為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即可,如小王作為大學畢業生在原單位連續上班6個月,又去新單位連續上班6個月,即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當然,員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霸王條款2:員工應主動申請年休假,否則過期作廢
企業與職工做此類約定,是否合法?
根據《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另外,根據《年休假辦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是企業法定義務。休年休假是應當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而非必須由員工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實施。即使員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不能視為員工自動放棄。
職工未休年休假,企業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必須證明:一是企業對員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員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書面申請。如小李在某年度曾向單位寫了書面申請:“因單位業務繁忙及自身的工種特殊性,特申請不休年休假”,該申請也并不會免除單位支付未修帶薪未休假工資的責任,因為小李的申請原因并非個人原因,而是單位需要。
霸王條款3: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離職時不發放未休年假工資
一些勞動者反映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違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未休假工資。這種規定看似合理,其實也存在不合法性。
根據《年休假辦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用人單位以職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也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也應支付員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員工雖然因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和獲得未休年假工資的權利不能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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