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今年減刑、假釋工作并發布十大典型案例。據悉,青島中院轄區內有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兩所監獄,截至今年11月,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其中三類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減刑、假釋案件96件。
新聞發布會現場
今年以來,青島中院不斷推動智慧化平臺的建設與完善,構建減刑、假釋工作監督制度,努力實現減刑、假釋工作全方位、多層次深入改革。嚴格統一裁判標準,著重細化裁判要點。減刑工作嚴格依照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四個方面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工作細化“沒有再犯罪危險”的認定標準。對三類犯罪,嚴格審查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斷推進庭審實質化,逐漸擴大開庭的范圍和比例。探索假釋審判機制,規范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不斷完善假釋罪犯出境管控備案制度,做好與社會幫教、社區矯正和社會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今年,青島中院假釋適用率位于全國前列,案件收監率遠低于全國比例。
為確保減刑、假釋工作公正規范、陽光透明,青島中院還嚴格落實監督制度,對2018年至2019年度審結的全部減刑、假釋案件進行自查,通過檢察機關逐案出具減刑、假釋檢察意見書、出庭意見書,推進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深入貫徹“五個一律”工作要求,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發布;凡是三類犯罪案件罪犯減刑、假釋的,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
結合工作實際,青島中院不斷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實現了裁判文書輔助生成及線上備案審查,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積極推進科技法庭建設,進一步優化三處科技法庭配置,獄內法庭加載四級法院信息傳輸軟件。深入開展遠程開庭工作,及時適應疫情防控要求,對三類犯罪案件一律進行遠程開庭。
青島中院從今年1月至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發布,包括4個依法不予假釋的案例及6個減刑依法從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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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槍涉毒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牽連
法院依法裁定對罪犯薛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薛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4個月,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3年1月減刑1年,2014年7月減刑1年1個月,2016年1月減刑1年5個月,2017年11月減刑9個月,2019年7月減刑9個月,已執行刑期10年10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薛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今年9月3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3次。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薛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犯有數罪,社會危害性大,且尋釁滋事犯罪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指使,假釋考驗期內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薛某不予假釋。
案例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系首要分子
法院裁定對罪犯湯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湯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3年7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湯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今年7月2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湯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湯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從犯罪情節來看,該犯系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策劃并聚眾強行闖入他人公司,公然打砸設備,破壞礦井,阻止施工,致使工作、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所聚集人員中有15人暴力對抗公安執法,犯妨害公務罪,社會影響惡劣。綜合考查,該犯不符合假釋的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湯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有能力拒不賠償受害人及家屬
法院裁定對罪犯于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今年1月2日,罪犯于某被判賠償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及家屬952931.5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1年7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于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今年9月3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2次。另查明,該犯的民事賠償義務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于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民事賠償義務,不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于某不予假釋。
案例四:
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有再犯罪危險
法院裁定對罪犯張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張某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7年10月減刑6個月,已執行刑期6年3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張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今年1月2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張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均為幼女,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并有再犯罪的危險,不符合法定的假釋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張某不予假釋。
案例五:
悔改表現差辦理減刑時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劉某減刑3個月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劉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7年11月減刑3個月,已執行刑期8年8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4個月。今年5月9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另查明,該犯未交納罰金人民幣4萬元且不能證實無履行能力,有4次犯罪前科,系累犯。還查明,該犯于2015年至2019年因自殘、散布脫逃言論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而多次受到監獄處分。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有3次搶劫和1次盜竊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實施搶劫3起,盜竊26起,系主犯,且系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并罰且兩罪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四種法定從嚴減刑情形,且在服刑履行期間多次違犯監規,悔改表現差,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把握。綜合考慮其法定從嚴情形、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情況,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減刑3個月。
案例六:
涉黑犯罪拒不履行義務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陳某減刑4個月
【案情簡介】
2011年7月19日,陳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4年7月23日減刑1年,2016年7月13日減刑11個月,2018年5月25日減刑8個月,現已執行刑期10年4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陳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5個月。今年5月9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另查明,罪犯陳某未履行與故意傷害犯罪被害人所達成調解協議商定的人民幣5萬元賠償義務,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陳某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系涉黑犯罪,確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陳某減刑4個月。
案例七: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減刑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趙某減刑4個月
【案情簡介】
趙某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奸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5萬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4年5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趙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5個月。今年9月3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未交納罰金人民幣12.5萬元,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還查明,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趙某確有悔改表現,但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等多個法定從嚴情形,且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犯罪性質和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趙某減刑4個月。
案例八:
涉惡勢力犯罪系累犯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耿某減刑5個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耿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3年10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耿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今年2月12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耿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6次。另查明,該犯未交納罰金人民幣3萬元,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還查明,該犯有6次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耿某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有6次犯罪前科,系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在此次敲詐勒索犯罪中以惡勢力名義,采取恫嚇、要挾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對其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耿某減刑5個月。
案例九:
暴力犯罪慣犯未交罰金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呂某減刑4個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呂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933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2年9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呂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5個月。今年2月12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呂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4次。另查明,該犯未交納罰金人民幣2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933元已追繳2446.2元,未能證明無履行能力。還查明,該犯有兩次搶劫犯罪前科,系累犯。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呂某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有兩次搶劫犯罪前科,在本次犯罪中又實施搶劫7起,系搶劫慣犯、累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對其減刑時應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呂某減刑4個月。
案例十:
侵犯兒童人身權利應當依法從嚴
法院裁定對罪犯任某減刑7個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任某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3年4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任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8個月。今年10月10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強奸幼女3人,猥褻幼女1人。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任某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強奸、猥褻多名幼女,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對其減刑時應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任某減刑7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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