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1月10日訊,港股科技股今日大跌,恒生科技指數大跌超6%,一眾互聯網巨頭紛紛上演“高臺跳水”。
截至發稿,美團跌超12%,股價跌破300港元關口。京東集團一度跌超10%,創有記錄以來盤中最大跌幅。此外,阿里巴巴跌逾4%,騰訊控股跌超5%。
消息面上,市場監管總局11月10日就《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繼汽車業、原料藥領域,又一重點領域將有專門的反壟斷指南即將出臺。
據悉,平臺經濟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四個方面作為切入點,定義了何謂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
通俗來說,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對消費者進行大數據“殺熟”,利用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交易,明顯低于或高于其他平臺在相似條件下的商品,低成品銷售,或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限定交易,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壟斷行為。
早在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規范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邀請京東、美團、阿里巴巴、字節跳動、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會,會議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強化自我約束,共同促進線上經濟健康規范發展。
當天,市場監管總局官網還發布一則通報,特別指出在“雙十一”促銷期間,強迫商家“二選一”等競爭失序問題突出。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眾多創新性的規定,總體而言有以下幾個亮點:
對 “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選一”是平臺經濟領域非常普遍的現象,也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征求意見稿也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并規定了認定是否構成限定交易重點考慮的兩種情形,一是當平臺經營者通過懲罰性措施實施限制從而產生直接損害時,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二是當平臺經營者通過激勵性方式實施限制,雖然可能會具有一定的積極效果,但如果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影響,也將被認定為限定交易行為。
對于引起了廣泛爭議的“大數據殺熟”行為,征求意見稿也作出了特別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會基于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不過,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如果平臺經營者是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則可以不被認定為差別待遇行為。
在互聯網行業中,搭售的形式也更加多樣,征求意見稿列舉了主要的搭售情形,例如彈窗等,這也是一種搭售行為,給用戶帶來了巨大的困擾,影響了用戶體驗。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掠奪性定價”行為,規定分析是否構成低于成本銷售,一般重點考慮平臺經營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排擠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平臺經營者,以及是否在將其他平臺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后,將價格提高并不當獲利等情況。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認定相關平臺以及相關數據是否構成必需設施需要考慮的因素,這表明在反壟斷執法中,相關平臺和數據在特定情形下將可以被認定為必需設施。
明確了算法共謀和軸輻協議等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的達成方面,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或與交易相對人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利用數據和算法等達成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即所謂的算法共謀。依據征求意見稿,所謂的算法、數據等,都只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一種工具或手段,實施的主體仍然是經營者。征求意見稿還對軸輻式共謀作出了規定,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可能借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在直接證據較難獲取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以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這有助于更好規制所謂的默示共謀行為。
征求意見稿對實踐中已經出現的濫用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規制這些行為提供了明確可行的依據,同時又規定被認定從事濫用行為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正當理由進行抗辯,這又為平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制度空間。
明確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未達申報標準的查處等
平臺經濟領域與傳統經濟具有很大區別,根據經營者的商業模式不同,營業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金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對于具體參與平臺一側市場競爭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涉及交易金額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
征求意見稿也將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也納入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范圍。
由于平臺經濟商業模式的特殊性,決定其營業額等可能很低,無法達到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但這種集中卻又會對相關市場的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效果。德國等國家都已作出了相應的修訂。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有針對性地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當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新興平臺,或者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等等,在這些情形下,雖然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此時反壟斷執法機構仍然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這適應了互聯網行業的特點,能夠更好地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進行有效規制。
規定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橫向壟斷協議以及縱向壟斷協議的違法性認定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分,只有依據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這實際上突破了傳統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濫用的認定”的模式,以解決互聯網行業中明顯的濫用行為很難依據傳統認定模式被查處的問題。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平臺經濟領域內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并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活動的規章等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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