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李雯)10月20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申報2021年度掘路計劃的通告》,通告顯示,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針對2021年度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范圍內挖掘的城市道路工程項目,或者改建、擴建、大中修城市道路項目,需要于2020年11月29日前申報掘路計劃。逾期不申報,將不納入2021年度掘路計劃統籌范疇。
掘路百米以上需提前報批
據悉,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青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集各相關單位共同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重點工程項目掘路計劃,研究編制年度掘路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做好掘路計劃統籌和各行業綜合平衡,確保道路建設與地下管線、同一路段各地下管線、重點工程與管線建設同步實施,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對城市交通和環境的影響,杜絕“馬路拉鏈”現象。
根據通告要求,按照《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掘路長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分支管網、接用戶管、接口等(掘路長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轄區部門直接辦理。
另據了解,為做好年度掘路總量控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各相關單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統一計劃、同步實施”的原則匯總擬定年度掘路計劃,統籌項目實施必要性和施工時間,科學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原則上以挖掘城市道路不超過總量(條數)的10%,優先保障市辦實事所涉及掘路項目。
近5年施工道路不可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掘路項目中涉及挖掘新修道路、近5年掘路施工過的道路不可以申報掘路計劃,具體道路建設及掘路年限可咨詢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其中,《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肚鄭u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肚鄭u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肚鄭u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道路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青政辦字〔2009〕94號)“(三)設置干管時須根據道路兩側規劃情況預留支管至人行道位置,同一條道路施工后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挖掘”。
按照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范圍內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市)范圍內由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開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住建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規定的標準繳納掘路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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