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
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為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遏制亂捕濫獵行為,強化野生動物源頭管理,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不設獵區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劃定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禁獵區和禁獵期
日照市行政區域內全部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捕獵或進行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活動;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網絡平臺、餐飲場所、集貿市場、旅游景區、射擊運動場等經營、娛樂場所為違法交易、非法利用野生動物提供條件,或為牟利以狩獵野生動物名義進行宣傳。
二、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II 附錄III》《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槍支、爆炸物、藥物、弩、彈弓、鋼叉、獵套、獵夾、網捕、電擊、犬捕、鷹抓、聲誘、光照、火攻、水淹、煙熏、陷阱、搗巢、撿蛋(卵),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四、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以及進行其他有關野生動物違法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貴任。
五、特別說明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其他法定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在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規變動,將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并重新發布。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來源:日照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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