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林紅 通訊員 趙佳男) 近日,平度市司法局對轄區社區矯正對象丁某、楊某未經批準私自外出行為,分別發出了第1號、第2號《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這是繼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正式實施以來,平度司法局首次發出社區矯正訓誡書。
據了解,社區矯正對象丁某因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經查,丁某于7月9日凌晨1時私自外出至濟寧探望姑媽,于當日20時返回。社區矯正對象楊某,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經查,楊某于7月10日上午10時左右私自外出至萊州市夏邱鎮探望其母親,并到夏邱鎮送貨,當天中午12時返回。
上述二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平度司法局對二人作出了訓誡處罰的決定。
據介紹,訓誡是《社區矯正法》出臺后,對社區矯正對象新增的一項處罰措施。相較于警告,訓誡主要適用于違法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旨在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正,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區矯正工作教育幫扶的核心,能夠有效引導和規范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保障社區矯正活動順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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